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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各类回函(2008-2012)汇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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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4]454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请示》(浙环〔2004〕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原则上应执行《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具体到污水中的氨氮,《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1996)没有限值,可暂时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排污企业所属行业,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且行业标准有具体规定的,应执行行业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氨氮等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5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43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应在对排污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去向及所排放水域环境功能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和建设期间考虑的纳污范围,参照国家有关排污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基本原则为: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排入城镇污水厂标准的,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执行三级标准,其它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行二级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

二、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对毒性较大的或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的污染物(共43项)进行严格控制。

特此函复。

二○○四年十二月三


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327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环辐射函〔2004〕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大类,由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较为简单,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数量大,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划分为18个行业类别,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分行业类别。现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业务范围”栏中填写的行业类别系指该单位可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业类别。具有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的单位可开展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即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受证书业务范围的限制。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5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282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的请示》(环科函〔2004〕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是评价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依据,该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和限值。《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是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生产工艺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用于考核净化后水质能否达到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评价水质应根据目的合理选择使用上述标准。考核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三、对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若个别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要求,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尽快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5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4]25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保辐管字〔2004〕38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24-1998)执行,330kV、220kV和110kV输电线路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可以参考该标准(HJ/T24-1998)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5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环函[2004]24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5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182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7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制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目的是防止振动对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干扰,应以振动对居民的最大影响考核该震动是否达到标准限值。鉴于振动的强弱及其对居民的影响和距离有关,故同意你局的意见,按在距住宅区最近的上行轨道运行的列车进行监测。

特此函复。

二○○四年六月七日


5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173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04〕111号)收悉。函复如下:

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量应在受干扰人员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窗户外1米处进行,并以《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作为判断噪声是否扰民的依据,背景噪声的修正参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5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环办[2004]36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现有两个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环保辐字〔2004〕 162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二、你局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6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4]55号

江苏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能否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的请示》(苏环管〔2003〕2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规定,我国作为第五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生产和使用R-22作为致冷剂到2040年,其间2016年将对生产实施冻结,冻结在2015年的水平,然后逐年淘汰,到2040年生产和消费降到零。

特此函复。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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