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程序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度,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全力支持我市企业的建设,结合我市“四大行动”推进会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制订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保护管理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涉及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管理(事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管理(事中)、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管理(事后)。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事中)和建设项目后评价(事后)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各属地环境监管单位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建设环境保护事前、事中和事后中涉及具体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管理程序。
我市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具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权限。我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登记表中的项目试行备案制管理,报告表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1、登记表备案管理程序。由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备案承诺书,报各属地环境监管单位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签署意见的备案登记表和备案承诺书一式两份报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出具备案通知书,并及时将备案通知抄送各属地环境监管单位。
2、报告表审批管理程序。由建设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评价单位负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科负责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应咨询各属地环境监管单位意见,充分了解当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各属地环境监管单位关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意见。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确定的由省、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对应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项目取消。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对于已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已建成投产的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报各属地环境监管单位签署相关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将竣工环境保验收申请表报送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竣工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后委有关机关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后根据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结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对于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符合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建设单位向各属地环境监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由各属地环境监管部门签署相关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将排污许可证申请、各属地环境监管部门签署的相关意见及相关申料材料一并送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建设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日常管理程序。
各属地环境监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形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报告,报送环境监察大队和行政审批科。
五、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对于在建设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环境管理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循私舞弊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符合免责条件的予以免责。
本程序按规定报局党组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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