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5〕18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执行。《目录》中未列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鄂环发[2015]11号中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15年本)
一、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农林水利
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
2、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3、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
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2、抽水蓄能电站;
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
4、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
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6、跨市(州)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三)交通运输
1、国家铁路网非干线铁路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
2、高速公路、跨市(州)公路建设项目;
3、跨越长江、汉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4、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
5、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6、改、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
2、新建乙烯、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3、有色冶炼、炼钢炼铁、再生铅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与深加工项目;
4、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炼油项目;
5、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五)机械电子、轻工纺织
1、汽车整车制造项目;
2、铅蓄电池项目;
3、制浆造纸项目。
(六)社会事业
1、大型主题公园;
2、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3、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
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七)核与辐射
1、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2、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输变电项目;
3、所有发射系统(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的项目。
二、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农林水利
1、不涉及开荒的农业垦殖、非跨市(州)的原料林基地、畜禽养殖等农林牧渔类建设项目;
2、在长江二级支流以外、汉江二级支流以外河流上建设的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州)水库项目;
3、不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4、非跨市(州)的河湖整治工程、防洪治涝工程、灌区工程。
(二)能源
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
2、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站项目;
3、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除外)、燃气发电及其他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4、非跨市(州)输油、输气管网,城市燃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交通运输
1、企业自建铁路专用线;
2、非跨市(州)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公路项目;
3、非跨越长江、汉江以外的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
4、长江、汉江上千吨级以下的码头,市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改、扩建码头项目,非长江、汉江上的码头、泊位项目;
5、非跨市(州)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
(四)机械电子、轻工纺织
1、汽车整车制造外的汽车制造项目;
2、废纸造纸;
(五)社会事业
1、中、小型主体公园;
2、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3、除省级审批外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
(六)核与辐射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
2、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