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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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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2016-03-16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 告

2016年  第7号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我厅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约束,逐步建立全过程、全覆盖的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履行环境责任,加强公众参与,依法依规建设,保障公众权益,并对其信息公开的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全面推进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全过程公开

(一)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报批前的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信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拟定选址选线、周边主要保护目标的位置和距离、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等。

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其中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应一并公开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报批过程中,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一步修改,应及时公开最后版本。

(二)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的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工程基本情况、实际选址选线、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清单和实施计划、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清单和实施计划等,并确保上述信息在整个施工期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三)公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信息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期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展情况、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等。

(四)公开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信息

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执行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定期向社会特别是周边社区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加强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监管

建设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形式,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单位,应在本公告印发之日起,逐步落实本公告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应一并报送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证明材料,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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