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说明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和河北省环保系统机构垂直改革,经省政府批准,我厅对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予以通告。
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市级(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级(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说明
一、目录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减少省本级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加快推进“放、管、服”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确定的环评改革方向,经省政府批准,省环保厅对《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进行了调整,在2015年下放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政治、经济形势再下放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重点对涉及京津冀基础设施项目,如: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形成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 2017年7月5日,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7年第2号)的形式予以印发执行。
二、目录调整变化情况
《目录(2017年本)》与《目录(2015年本)》相比,保留了33项目,下放了29项目,下放率为46.8%。具体对比于《目录(2015年本)》,此次审批权限下放的建设项目为:
1、抽水蓄能电站、风电
2、国家原油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3、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下项目
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下项目
5、民航:扩建民用、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6、轧钢项目
7、铁合金项目
8、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
9、制浆、制浆造纸
10、制盐、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11、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12、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
13、F1赛车场
14、高尔夫球场项目
15、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1、《目录(2017年本)》中“由项目所在市级(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由于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环保部门建设项目验收的行政许可,验收环节的中后期管理,由各市依据环保监管职能做好有关工作。
2、设区市与县(市、区)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划分,根据各市审批改革实际情况,由承担环评文件审批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正式颁布实施。
3、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仍由各市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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