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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业油烟标准中检测结果的折算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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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业油烟标准中检测结果的折算问题的回复

2019-08-16

来信:

在《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6.6小节中指出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成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并给出了公式,但是对于公式中涉及的参数“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方法,请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n应该如何获取,需要通过什么公式进行折算获得?

回复:

您好!您在我部网站“关于饮食业油烟标准中检测结果的折算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4.1的相关规定:“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因此,用实际工作的灶头的总发热功率除以基准灶头发热功率,或用实际工作的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除以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投影面积,即可得到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运算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中“3.2进舍规则”要求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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