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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发布于: 2014-03-16 08: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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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环境保护 总局办公厅文件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环办〔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环境保护 局(厅):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牌事项已经取消。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一、环保图形标志

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 环境保护 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 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 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

(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 绿色 ,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3.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标志名称;

(2)单位名称;

(3)编号;

(4)污染物种类;

(5)XX 环境保护 局监制。

4.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5.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20×42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  地下0.3m

二、标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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