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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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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潍环函〔2016〕122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属各开发区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的精神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试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工作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仅限潍坊市环保局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变更报告、补充报告、后评价报告等)的技术评估。县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须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名单》或《潍坊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名单》中选取3名以上的专家,并组织专家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会,建设单位、环评机构、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参加技术评估会。

三、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交由专家组长审核。专家组长必须盖个人印章或签字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完成情况。

四、建设单位将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文本2本、电子版)及公示版(电子版)、专家组长确认意见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入受理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人员签名页和专家签名页必须为原件。

五、建设单位对提交的环评文件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环评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承担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专家应当独立、科学开展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意见结论负责。

六、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技术评估后,对仍然存在较大问题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可再次组织技术评估会。同时,对前期承担技术评估的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七、市环保局建立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专家监督考核制度,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在评估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存在弄虚作假或以权谋私行为的专家,将取消专家资格,列入潍坊市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专家“黑名单”,并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列入“黑名单”的专家,在潍坊市辖区内不得再承担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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