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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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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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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生猪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到,我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审查,现将相关审查意见反馈如下:

一、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不足。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正)规定: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本项目拟定的屠宰量为1万头/年,属限制类。限制类的项目严禁新建。应强化本项目改、扩建的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二、环评文件类别及审批级别不明确。根据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为报告书,其它均为报告表。根据分级审批相关规定,我局仅具备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的审批权限。应根据产业政策相符合分析确定的屠宰规模,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和确定对应的审批部门。

三、行业规划相符性分析不足。根据国务院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有关《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改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补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行业规划相符性分析(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武穴市生猪定点屠宰规划相符性意见)。

四、核实屠宰过程中有无便用淘汰类工艺及设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正)中规定:30、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31、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属淘汰类,应于予以淘汰。明确项目有无使用淘汰屠宰工艺及淘汰生产设备。

五、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不合理。根据《农副食品加工_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含1号修改单)(GB18078.1—2012)规定:屠宰量小于50万头,当地平均风速小于2、介于2-4和大于4的情况下,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400米、300米和200米。应重新核实卫生防护距离。

六、选址可行性分析不足。项目未提供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的提供的相关手续,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不合理。应根据新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敏感点分布、规划、土地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定点屠宰场选址要求,论证项目选址的可行性。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着产业政策分析不足,环评文件类别及审批级别不明确,行业规划相性分析不足、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不合理,选址可行性分析不足,项目组成不清(项目使用冷库及规模交待不清),公众调查不够充分,未核算大气防护距离,污水处理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规模未确定、处理工艺应核实)等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足以支持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建议结合上述存在的问题,认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并完善,按相应的审批级别重新提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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