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编办[2014]18号
关于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党委,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三放活”或外出谋职、歇岗轮岗、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招商引资人员;长期病假事假人员;犯错误后未上岗人员;违规借调人员;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且未到龄未上岗人员;等等。
二、规范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三放活”或外出谋职、歇岗轮岗、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招商引资等方式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职业。原已办理上述手续的干部,单位党组织要以书面形式责令其返岗,愿意回原单位上班的,一般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安排相应工作;不愿意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有关规定,由干部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党组织申报,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辞去公职的手续。对少数既不愿回原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单位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已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按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处理,未开展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予以辞退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理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规范长期病假事假人员的审批。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获得省部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有关规定提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公务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仍严格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前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
因私事处理需要请事假,应报请单位领导批准执行事假并按期销假。事假超过假期(含续假)未归的,按旷工处理。各单位要从严控制事假人数和期限,并与工资奖金挂钩。公务员请事假,1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应视为旷工并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原则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三)加强犯错误后恢复工作的人员管理。对犯错误后未上岗的人员,在被批准恢复正式工作后,原则上要求回原单位继续上岗,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鼓励和引导他们继续为事业发展献智献策。要遵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本方针,促使他们自觉践行群众路线,真心实意转变作风。要加强对犯错误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日常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继续犯错误者,要依规加重处分;犯错误的人员转化后,符合表彰奖励、任用晋升条件的,应与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对待。
(四)严格控制借调人员的审批。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人员,确因阶段性、突发性工作需要,可临时借调工作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借调工作人员实行报告审批制度,要求借调单位先与借出单位沟通,确定具体借调人员,详细说明借调的理由、起止时间,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经市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对不履行借调手续,擅自违规借调的人员,将责令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借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一年,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五)加强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对从领导班子成员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身体状况及工作特长,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做力所能及的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提供服务;授权非领导职务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职责;也可根据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个人特点,分工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或分管单位某方面的工作和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完成全市的中心工作任务;单位的重大决策在召开党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前应采取事先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决策中的参谋和咨询作用。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自觉参加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机关考勤制度,积极支持领导班子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和威信。
(六)其他有关情况的处理意见。
经组织选派外出学习,原单位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习期限、工资待遇、毕业去向、违约责任等事项。学习期满未回原单位工作,按协议处理,并从应回到原单位工作之日起停发工资,已发的要予以清退上缴。未经批准脱产学习仍然领取工资津贴的,要一律予以清退上缴,既未履行审批手续又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和按国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招生计划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必须转移到就读学校,在学期间不发工资,已发的应当上缴。
对本《通知》出台之前的乡镇配套改革分流人员、个别单位办理的内部承认的“退养”、“离岗休养”等人员等等,如不违背新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当年的优惠政策,但今后一律不得重新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由镇(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全面落实规范工作任务。对相关人员离岗期间违规发放的工资和津贴等,由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
(二)认真自查,及时处理。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摸底工作,核实人员情况,经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形成处理结果。各单位如实填报《武穴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规范结果汇总表》,由主管部门于1月10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同时上报电子版)。没有规范任务的,也要实行书面“零”报告。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政策,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规范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将切实加强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建立联动督查机制,定期对人事纪律执行情况、工资津补贴发放情况和编制管理情况开展督查。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编人员离岗,一经发现,冻结人事编制关系,追缴财政已核拨的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中共武穴市委组织部 武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穴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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