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备案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市发改投〔2014〕2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发改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支持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公共(益)事业类项目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试行备案制管理,不再执行环评审批制度。现将《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备案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7日
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备案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支持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公共(益)事业类项目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试行备案制管理,不再执行环评审批制度。
1、备案制是环评审批介于审批制和豁免制之间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形式,纳入备案制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公共(益)事业类项目等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为主。
2、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仅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应编制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单位对其环评文件和结论负责;应填写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环保可行性负责。
3、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机构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和受理公示、批前公示。
4、备案材料上报环评审批机构后,经环评审批机构形式审查认为资料齐全、环评结论可行的,出具“按环评结论,同意备案”(报告书、表)或“同意备案”(登记表)的意见,并及时移交一份备案材料给现场监管单位。相关现场监管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三同时”监管工作,及时处理相关环境污染和信访等事宜。
5、已列入“浙江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备案。
6、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试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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