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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淅江省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看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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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淅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要素配制机制他新”一段话的描述,转述如下:

“加快要素配置机制创新。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的工作机制,逐步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非独立选址项目不再审批。完善土地、能源、环境容量、水资源等要素配置机制,全面建立阶梯价格制度,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质量、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力争到2020年覆盖到所有新建项目和存量企业。”

理解为:2016年甚至“十三五”期间,淅江省将建立并推行“区域能评、环评+区域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和环评的工作机制,通俗的说:对于进入执行规划环评的园区、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将不再审批。而独立选址的项目,要建立高效的审批制度。以提高审批效率。

或许这样才是项目环评审批的最终方向。

细看了一下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只是一种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只规定了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末通过审批的具体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而对于已经执行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定位清晰的园区,符合该园区的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且该项目符合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该是可以入园建设的,可以不进行审批。但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的,该具体的建设项目还是依照法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依法报环保局进行审批,此时的环境评价评价文件只是对该具体的建设项目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可不可行,对具体的建设项目从工艺水平、环境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从环境保护的解度进行优化。而对于独立选址的项目,则还是应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来确认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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