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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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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二)我局决定2017年9月25日起,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10月1日后,按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及富顺县环境保护局的通知公告。

(三)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四)我局在目前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

(五)2017年10月1日起,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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