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
应主动公开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还是不应该公示,又在等着环保部门的各级官员们研究和制订一成套环评信息公开系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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