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设施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该项目补充的储运设施安全对策和建议如下:
1、仓库、储罐和化验室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2、仓库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3、该项目涉及乙醇、丙酮等易燃易爆物品,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其储存与使用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1)远离火种、热源,避免与氧化剂、还原剂、碱类接触,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2)储存、使用场所应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电气和照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并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充装要控制流速,注意防止静电积聚。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施。
4、双氧水、硝酸银为爆炸性强氧化剂,储存时应远离火种、热源,远离易燃、可燃物;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还原剂、活性金属粉末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并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6、酸、碱储罐区应设防腐蚀的地面,罐区设围堤、事故池及液体收集系统。围堤、事故池的容积应满足储罐泄漏事故时能接纳最大的储罐泄漏液体总量。围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围堤处应设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隔堤的厚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7、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易燃易爆物品储罐等还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8、储罐液体进口或液体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的切断阀。此外,每根储罐液体进口或液体出口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9、输送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10、易燃和可燃液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11、根据危险品特性和储存条件,危险化学品仓库和罐区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设施和用品。
12、使用的叉车等特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制造和安装,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3、合理规划厂区内运输路线,实现人、车分流,设置好线路、限速标识。
14、物料的装卸、运输应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2004)、《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97-94)等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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