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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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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策调控,完善运行机制,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1.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明确公共服务范围,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相对等的原则,继续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农村和基层倾斜。立足本市实际情况,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

3.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丰富公益事业发展形式。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4.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坚持统筹存量与增量相结合,重点通过优化存量结构,强化政策和资金集成,挖掘潜力、提升效益。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方式,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推动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5.已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后,按照行政单位预算管理方式给予全额经费保障。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单位经费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确定。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单位预算方式予以保障。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

6.已认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预算管理要求,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财政保障或补助政策。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公共财政的保障原则和实际公共需求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逐步建立健全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改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的事业单位经费使用绩效管理体系。

7.已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转制过渡期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一般为5年。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按照转制单位转制前财政负担基本支出经费的3年平均数计算(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8.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执行。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三、加强事业单位改革后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与管理效益

9.按照有关规定应予撤销的事业单位,在财务清算结束后,涉及财务经费指标、资产划转的,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划转手续。划转后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0.按照有关规定应予整合的事业单位,涉及财务经费指标、资产划转的,由划出、划入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划转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1.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序列管理的单位,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由划出、划入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划转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2.对于改革前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对其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有关部门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的基础上,涉及财务经费指标、资产划转的,由划出、划入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划转手续。划转后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3.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14.对改革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15.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执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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