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节能减排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的重要抓手,也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综合反映,要确保完成这两大约束性指标,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扎实抓好节能降耗,控制排污总量,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一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从严控制新增总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进产业、企业时严格环保准入,工业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限制落后传统产业的进入,坚持“预防为主”和“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同时强化“三同时”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切实保证新建项目投产后稳定达标,控制新污染源,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二要淘汰落后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依法腾出总量。依法淘汰违反国家政策、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严肃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死灰复燃,依法取缔、关闭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和改造,加速清洁能源替代进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淘汰部分锅炉,在工业企业推广使用电、天然气、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单位能耗的产出水平,控制能源消耗的总规模;淘汰使用年限长且污染大的燃煤锅炉,逐步采用轻柴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实施集中供热,加速清洁能源替代进程。
三要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科学消化总量。以主导行业为重点,实施循环经济改造,支持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能源和原料,从源头削减污染,改变现有企业存在的“末端治理”或“先污染、后治理”及“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生产模式,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建成一批废物“零排放”企业,支持和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引导企业积极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要强化污染治理,依法强化监管,有效削减总量。一是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据环保法律法规限期治理一批;二是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工业污染处理设施达标率;三是扩建改造一批治理工程,防止企业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增加污染物总量;四是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企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加强对排污单位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促使其提高运转率,对擅自撤除闲置环保设施的单位要充分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处罚,促使企业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任务,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五要实施综合整治,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全面减排总量。一是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合理调配排水量,大力削减污染总量;二是大力开展废物的综合利用,加快城市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场的建设,提高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能力;三是加强对扬尘的控制和管理,加强城市主次干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建设,加强路面保洁和洒水消尘,控制堆放场地扬尘,煤场、料堆、渣堆等堆放场地要四季表面遮盖、围档和喷水,减少扬尘污染;四是提高城市绿地率,避免裸露地面,减少地面扬尘;五是开展锅炉烟尘综合整治,对没有除尘设施的超标排放烟尘,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或关停。
六要加强生态建设,做好农业面源防治,拓宽环境容量。实行生态环境分区域控制和管理,对重点生态区实行严格保护,控制人为生态破坏的范围,对严重破坏区逐步实行生态修复;发展有机农业,解决现代农业污染。遵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而是遵照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过程;控制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以畜禽养殖粪便资源的环境容量为基准,以强制循环利用为基本立足点,以目标责任制为龙头,以减量、廉价、使用为原则,合理规划,防治结合,综合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七要科学测算,突出重点,优化分配总量。要把污染物总量指标分解到重点企业,落实到重点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优先考虑经济效益好、污染物排放少、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和产品,通过合理调节环境容量,支持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和发展,为它们扩大生产调节好总量,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八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总量。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控制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落实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采取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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