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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环保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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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环保局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工作。市环保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和闲置、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的核定(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核发环保设施运行合格证、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等十一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 属环保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秘密外,必须上都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环保局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环保窗口受理人员的职责:

(一)接受行政审批项目的业务咨询;

(二)登记、接收、审查行政审批文件、材料;

(三)全程跟踪催办行政审批工作;

(四)回复行政审批文件;

(五)每半个工作日,与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进行公文和其它材料的交换;

(六)
环保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窗口受理人员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催办及咨询、回复。

第七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各类文书的示范文件,经局领导审定后,通过环保局门户网站及在环保窗口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行政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

(二)提出初审意见,报有关领导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现场检查;

(四)对需要公示和听证的项目,负责做好公示和听证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局行政审批业务部门对主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审批过程及结果须及时通过
环保局门户网站及在环保窗口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在环保局门户网站进行相应信息的公开,为申请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业务咨询、办理结果查询及网上审批等服务。

第十条
环保局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均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除特殊情况确需另安排接待的,承办部门原则上不再接待有关审批项目单位或个人的来访。

第十一条  窗口受理人员接到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能够确定受理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当场能够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材料接收单》,并于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
环保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并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三条  窗口受理人员接收了申请材料,但未确定是否受理的,经承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应予受理的,承办部门填写《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经承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和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不予受理,承办部门应通知窗口管理人员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应申请人要求可向申请人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按各自规定的工作细则完成审批流程后,窗口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须由承办部门填写《环保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窗口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延期通知书》,分管领导外出时,可由值班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查、听证、委托许可、责任追究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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