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保局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工作。市环保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和闲置、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的核定(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核发环保设施运行合格证、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等十一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 属环保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秘密外,必须上都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环保局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环保窗口受理人员的职责:
(一)接受行政审批项目的业务咨询;
(二)登记、接收、审查行政审批文件、材料;
(三)全程跟踪催办行政审批工作;
(四)回复行政审批文件;
(五)每半个工作日,与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进行公文和其它材料的交换;
(六)环保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窗口受理人员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催办及咨询、回复。
第七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各类文书的示范文件,经局领导审定后,通过环保局门户网站及在环保窗口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行政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
(二)提出初审意见,报有关领导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现场检查;
(四)对需要公示和听证的项目,负责做好公示和听证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局行政审批业务部门对主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审批过程及结果须及时通过环保局门户网站及在环保窗口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在环保局门户网站进行相应信息的公开,为申请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业务咨询、办理结果查询及网上审批等服务。
第十条 环保局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均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除特殊情况确需另安排接待的,承办部门原则上不再接待有关审批项目单位或个人的来访。
第十一条 窗口受理人员接到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能够确定受理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当场能够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材料接收单》,并于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环保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并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三条 窗口受理人员接收了申请材料,但未确定是否受理的,经承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应予受理的,承办部门填写《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经承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和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不予受理,承办部门应通知窗口管理人员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应申请人要求可向申请人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按各自规定的工作细则完成审批流程后,窗口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须由承办部门填写《环保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窗口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环保局行政审批延期通知书》,分管领导外出时,可由值班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查、听证、委托许可、责任追究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
还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