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7日湖北省发布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2012年9月,湖北省重新发布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正式宣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开始走入正轨。
较原来的试行办法,有什么区别?主要变化如下:
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由原来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2项增至4项, 氨氮、氮氧化物首次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
新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 数量内,排污单位按规定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 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2、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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