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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原则

技术政策 1.69w

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原则

1、一级保护区
水域长度: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 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回水河段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两侧范围相当,范围可适当扩大。
水域宽度: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通航河道:以河道中泓线为界,保留一定宽度的航道外,规定的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范围即为一级保护区范围;非通航河道:整个河道范围。
陆域长度: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陆域宽度: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同时,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的范围。
2、二级保护区
水域长度: 一般河流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得小于200 米。回水河段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宜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
水域宽度: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
陆域长度: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陆域宽度: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3、准保护区
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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