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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再造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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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再造工作要求

一、统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相关内容

(一)事项类型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事项类型为“行政权力”,具体类型为“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统一名称为“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该事项分为4个子项,分别为“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审批”。其中,“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审批”对应非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审批”对应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06月28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款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时限要求

1、法定时限(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为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级为30个工作日,市(地)级不超过25个工作日,县(区)级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省级为15个工作日,市(地)级不超过13个工作日,县(区)级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办理形式

省级、市(地)级为网上办理,县(区)级为大厅办理。

(七)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八)办理深度

最多跑一次

(九)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不计时环节说明

技术评估、受理公示、拟批复公示等环节不计时。

二、统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相关内容

(一)事项类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项类型为“行政权力”,具体类型为“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统一名称为“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该事项分为2个子项,分别为“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其中,“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对应非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对应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时限要求

1、法定时限(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工作日)

省级为20个工作日,市(地)级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区)级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办理形式

省级、市(地)级为网上办理,县(区)级为大厅办理。

(七)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八)办理深度

最多跑一次

(九)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不计时环节说明

现场核查、受理公示、拟批复公示等环节不计时。

三、统一“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相关内容

(一)事项类型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事项类型为“行政权力”,具体类型为“其他”。

(二)事项名称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统一名称为“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该事项分为2个子项,分别为“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其中,“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对应非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对应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五)时限要求

1、法定时限(工作日)

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六)办理形式

省级、市(地)级为网上办理,县(区)级为大厅办理。

(七)办件类型

即办件

(八)办理深度

最多跑一次

(九)事项审查类型

其他

(十)申报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材料

现场核查、受理公示、拟批复公示等环节不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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