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政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文章,现将《黄冈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黄冈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黄冈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方案》《黄冈市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黄冈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黄冈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黄冈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黄冈市长江段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黄冈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黄冈市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黄冈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黄冈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黄冈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等14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全力打好沿江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非法码头整治、非法采砂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沿江企业污水减排、固体废物排查、城乡垃圾治理等十大标志性战役,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形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生态环境治理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治水的战略思想上来,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永葆长江母亲河的生机和活力,在推进长江大保护中体现黄冈担当、展现黄冈作为、作出黄冈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十大标志性战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和专项战役指挥部(详见附件)。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市长周勇士同志担任,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委、黄冈日报社和黄冈广播电视台等单位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专项战役指挥部指挥长由行业职能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指挥部和工作专班,以十大标志性战役为抓手,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大力提升辖区内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落实工作责任
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十大标志性战役工作推进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结账会。各专项战役指挥部要切实履职尽责,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加强协同联动、政策沟通和对下检查指导。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省、市工作部署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做到措施项目化、具体化、工程化,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多形式、多途径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处理,组织媒体跟踪问效。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畅通投诉渠道,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十大标志性战役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检查督办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督办考核,对积极作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通报预警、约谈警醒、问责问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附件:黄冈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和十五个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名单
2018年8月16日
黄冈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开展沿江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凡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其中,对列入《黄冈市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清单》(详见附表)的38家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要求完成关改搬转任务。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在科学评估企业的规划、区划及安全、环保条件及所在化工园区合规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关改搬转企业名单和关改搬转方式。对列入《黄冈市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清单》的化工企业,要充分了解企业关切,充听取企业诉求,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为企业关改搬转工作稳步推进打下基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工作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划定路线图,做到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督办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六落实”。2018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将本地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报送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局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组织实施关改搬转。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当地化工企业开展关改搬转工作。加强协调、检查、督办,确保关改搬转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局)
三、政策支持
(一)严格产业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依据全市化工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项目审批落户,沿江1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沿江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淘汰落后产能,综合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淘汰不达标或不合规落后生产技术、装备和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配套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和化工园区改造提升。积极争取省级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资金,争取省财政在安排地方债券时予以倾斜,对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补助、职工安置等支持。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化工企业关改搬转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享受搬迁改造后运营前3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搬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在搬迁改造前,根据环保要求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报当地环境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搬迁和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化工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腾退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化工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人行黄冈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黄冈银监分局)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处理关改搬转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财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信用,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行黄冈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黄冈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妥善解决企业关改搬转中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坚持企业主体责任与地方组织、社会保障相结合,积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再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关改搬转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关改搬转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企业停产前及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后的安全、环保处置,确保企业关改搬转过程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遗留安全、环保隐患。(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与全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统筹管理、协调推进。黄冈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与全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攻坚指挥部,联合承担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产业准入、财税金融、土地供应、环保安全、职工安置等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要履行牵头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抓紧制定细化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把握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的政策界限和职责要求。(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关改搬转工作“月调度、季督办、年考核”和销号管理机制,定期调度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建立工作推进落实、督办检查、交账考核和销号备案等管理台账,组织开展督办检查和年度考核,开展中期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如期完成关改搬转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加强检查督办。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关改搬转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办,及时跟踪分析和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附件:黄冈市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清单
黄冈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的通知》和《湖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
到2018年底,全市50%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遍;城市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各县(市、区)均要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并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到2019年底,全市75%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到2020年底,全市100%的城市黑臭河道全部疏浚一遍,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细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各县(市、区)要建立建成区内水体台账,摸清水体本底环境质量,开展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并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进行识别判定,对新排查出的疑似黑臭水体,识别结果经城管、环保部门核查认定后上报,并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单。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按照“一水一策”原则,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并排定各年度整治计划。各县(市、区)要在2018年8月底完成实施整治方案编制、审批、报备。各地要按照年度计划,对列入整治的黑臭水体,制定详细的整治工程设计方案,做到整治任务项目化、项目工程化、恢复生态化、运营长效化;对于已确定的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审批手续,力争尽早开工;同时加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储备,实行挂图作战。(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开展河道排水口专项整治。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彻底查明河道两侧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通过改造排水管道、封堵排水口、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做到旱天污水不入河,控制雨天溢流频次。(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水体面源执法管理。要加强对路边餐饮、洗车、绿化等排污、排水的执法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力度。强化道路保洁作业管理,严禁将餐厨垃圾、树叶、机扫残液等向雨水管道(管井)中倾倒。清理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向河湖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科学确定疏浚范围和疏浚深度,合理选择底泥清淤季节,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运输和处置底泥,严防二次污染。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黑臭水体全部疏浚一遍。(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推进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河”,加强城市水系沟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充分挖掘城市河道补水水源,优先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清洁雨水作为补充水源。加强补给水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补充水源经湿地等设施进一步净化后,排入河道,逐步提升水体自净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六)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加快对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对“三面光”硬质驳岸的非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有计划实施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海绵体”,控制初期雨水面源污染,改善河道水环境。(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政府)
(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提标改造。2018年,市级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继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优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布局,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2020年,黄冈城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县(市、区)在对排水管网现状排查的基础上,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地要制定管网建设改造计划,2018年9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并于10月底前报市住建委备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雨污分流改造。(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九)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提升污水处理效益;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加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行养护,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区域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按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泥质标准要求,结合各地实际,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全面落实河湖库长对黑臭水体的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养护经费来源;创新水体养护机制,按照干管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水体养护市场化改革,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养护单位具体作业的水体养护模式。(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级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于当年12月底之前报市城管执法委汇总后报省住建厅。(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健全组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是治理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住建部门负责采取工程措施治理黑臭水体;环保部门负责违法排污、排污许可管理,并纳入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清淤、调水引流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黑臭水体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财政部门加大对治理黑臭水体工作的资金支持和监管力度;发改部门加强对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指导力度。(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动态监督考核。建立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工作制度,不定期明查暗访,实施即检查、即通报、即督办、即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实施工作问责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城管执法委,市城管执法委对工作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各县(市、区)要建立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强排水、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监督考核。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并将城市污水处理有关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城市管理年度考核。(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黄冈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开展养殖污染治理,力争到2020年,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
(一)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5%以上,每年冬闲田种植绿肥面积18万亩次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每年建立植保绿色防控示范区11个,到2020年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二)推行畜禽废弃物基本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到66%以上,2019年达到72%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到72%以上,2019年达到82%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达到100%。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市、区)全部实施整县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推行水产健康养殖。严防全市江河湖库天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反弹,长江流域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到2020年,养殖水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在全市适宜地区推广“双水双绿”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四)探索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新模式。在粮食主产区或环境敏感重点流域,以边界清晰的农区与小流域为整体单元,建设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片。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积极开展全国第二次农业污染源普查,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农业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调查,摸清农业污染源结构、总量与分布,为科学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服务,逐步构建基于环境资源承载力的农业绿色发展格局。2018年启动入户口调查,2019年底完成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普查摸底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畜禽粪污基本资源化利用。巩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禁养区关停搬迁成果,制定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农业发展新格局。强化规模养殖企业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作用,结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9种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和黄冈实际,科学确定“一场一策一方案”技术路线与工艺方案,积极探索经济适用的粪污处理模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推行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粪水肥料化利用、畜—沼—菜(果、茶、粮)等模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利用效益。争取中央预算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浠水县、武穴市、麻城市整县(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其他非畜牧大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在设施农业及蔬菜、茶叶等园艺作物上的应用,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推进精准施肥,不断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水肥一体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推广示范商品有机肥、绿肥、秸秆还田等有机养分替代化肥技术模式,在蔬菜、茶叶、中药材、水果等产业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示范,全域推广冬闲田绿肥种植技术措施。加强农作物病虫监测预报,提高绿色防控和植保装备水平。实施国家重大病虫防控、绿色防控以及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等项目,建立11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办好武穴大金、龙感湖水稻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和英山乌云山茶叶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区。大力推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大型自走式精准施药器械及植保无人机等先进施药器械,提高农药利用率和植保作业能力。继续做好《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管,强力推行高毒农药禁限用和定点经营制度,大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全面取缔江河湖库天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推进长江流域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绝户网”“电毒炸”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行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开展水产养殖环境综合整治,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推行水产健康养殖,推进鱼池改造升级,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推广“双水双绿”稻渔综合种养、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防控水产养殖污染。(牵头单位:市水产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创新。选择边界清晰的农区和小流域为整体单元,以区域内农业面源污染突出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菜单式组装治理方案,探索新技术、新模式集成创新,引导带动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整体推进工作。(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市水产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农业市场主体参与的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强力推进。(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摸清县域农业环境问题,梳理区域农业资源、农业废弃物资源和农业产业结构,开展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做到技术路线清晰、创新点突出、实施主体明确、实施内容详实、规模适度合理、投资测算准确、建设起止时间清晰,并明确资金筹措渠道与项目实施进度。(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市水产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好上级有关扶持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以及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落实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设施用地、农业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粪污、秸秆、尾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补贴。鼓励利用国际融资项目或基金项目,引入新理念、新技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制度体系,逐步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机制。(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水产局为成员的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考核专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考核与重点项目监督评估。建立重大项目安排与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考核挂钩机制。(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水产局)
(五)健全长效机制。逐步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多元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环保新业态,鼓励引入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模式,逐步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预警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效运行机制。(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黄冈市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全面完成《湖北省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前期对辖区内长江41个非法码头和140个港口码头的治理成效,继续完成以下重点工作。
(一)确保已取缔拆除码头生态修复到位。做好码头取缔拆除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确保2019年3月31日前到达应绿尽绿,严防死灰复燃,责任、举报公示牌设立率达到100%。
(二)确保保留码头规范运营、在建码头文明施工。推进保留码头规范经营,确保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做到手续齐全、机械设备证书齐全,安全环保达标。加快在建码头建设进度、坚持文明施工,做到安全防护和生态环保措施到位,达到港区建设现场“五无”目标。
(三)确保砂石集并中心(点)规范建设到位。坚持属地管理、疏堵结合的原则,规范建设砂石集并中心(点),做到砂不落地、滩地不见砂堆,配备喷淋、冲洗等设备,满足场地硬化、厂房封闭要求,防止扬尘、抛洒、降噪等环保措施到位。沿江各县(市、区)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至少建成一个砂石集并中心(点)并投入运营。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力度。推进已取缔拆除码头生态修复工作,着力实施“精准灭荒”行动。坚持以效果为导向,结合气候、土质等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植被种类和栽种时间,确保成活率,全面推进岸线修复和生态复绿工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绿色砂石集并中心建设。对照黄冈市砂石集并中心规划布局方案,加快砂石集并中心建设进度,严格环境保护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主动与省级主管部门对接,支持砂石集并中心前期专项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三)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监管。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实时动态监管,对重要关键部位进行视频监控,开展“专家会诊”等多种形式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对检查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码头先暂停运营,再实行挂牌跟踪督办,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健全港口码头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堤岸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码头的反弹态势,严防取缔的码头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码头产生。加强横向沟通协调,争取建立健全长江上下游、左右岸、多部门的综合执法治理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黄石海事局、九江海事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五)积极推进港城一体化发展。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加快黄冈港总体规划报批,积极引进大型港口企业,整合港口岸线资源,加快绿色智慧现代化港口建设,推进黄冈港城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沿江各县(市、区)政府为港口码头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倒排工作期限,严格督促推进。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公安、交通、水利、环保、发改、国土、城管、规划、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形成集中整治合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媒体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三)加强检查督办。要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各地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督查情况作为“雷霆行动”和长江大保护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工作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黄冈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以推进河湖库长制及黄冈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雷霆行动”为抓手,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日常巡查,严格现场监管,对全市境内长江及中小河流、水库采砂进行治理,扎实开展涉砂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
坚持保护长江、生态优先、修复限产、科学规划、强化管理、政府主责的原则,从规划、许可、生产、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规范采砂经营管理。
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促进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开展采砂船舶清理整治。
1.开展采砂船舶集中清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长江河道涉砂船只清查登记工作,按照“一船一表”,逐个建立电子档案,以县为单位进行汇总成册,并报市水利局备案。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拆除采砂机具,并在指定地点集中停靠接受监管。2018年确定辖区集中停靠点,2019年实现依法规范集中停靠。(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涉砂船舶综合整治。坚持政府主导,认真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人员分流工作,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引导采砂船舶上岸转产专业。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管,暂停采砂船舶新建和改装。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采运砂船舶建造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暂停采砂船舶新增注册登记,暂停外埠采砂船舶转籍过户;检查各类采砂船舶相关证件,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三无”采砂船舶要拆除采砂机具、强制集中监管直至整体没收拆解。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驾驶船舶和有证驾驶“三无”船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无新建、改装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无采砂船转籍过户到本地,本地现有采砂船减少三分之二以上,“三无”采砂船基本清除。(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清理遣返外籍采砂船舶。各地根据登记造册的采砂船只,凡是未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采砂船,一律视为外籍采砂船,依法依规查处后拆除采砂机具就地监管,待汛期结束后遣返原籍。2018年底前,实现辖区内无外籍采砂船舶聚集现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1.抓好常态化巡查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手发力”治水新思路,推进河道采砂领域执法巡查和持续打击常态化。市直相关部门要落实每周检查督导工作,对在巡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制度,建立巡查日志,对所辖江段每天至少巡查一次,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加大巡查频次,日常巡查做到记录完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强化督办举措。对非法采砂活动反弹严重的河段及水域,以及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采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一抓到底。(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对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
(三)加强合作,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1.加强部门合作。积极推进水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促进工作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合力。在开展好日常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每周、市级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巡查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区域合作。开展省际、市际交界河段非法采砂联合整治。黄梅县、武穴市要以省际鄂赣皖、鄂赣边界河段为重点,其他县(市、区)要以市级交界水域为重点,建立健全交界水域联合执法机制,靠前设置联合执法驻守点,实行24小时值守,保证交界河段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各地要在2018年底前编制完善省际、市际交界河段联合执法驻守方案,2019年底前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强化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及信息化建设。加强河道采砂执法船艇等装备配备及执法基地建设,在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2018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整治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梳理排查本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将整治方案于本方案下发后1个半月内报送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并按季度向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区)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区域协调合作,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等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关整治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督导检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实效。
(三)把握整治重点。抓紧抓实涉砂船舶整治、违法行为打击、运输销售管控等关键环节和区域部门合作、执法能力保障等重点工作,以河湖长制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非法码头整治等为契机,通过综合施策,整体推进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
(四)强化问责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主动配合,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对在整治行动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按照省、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责任追究。
(五)强化舆论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及时宣传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公开曝光,增强社会各界维护河道行洪安全和保护黄砂资源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氛围,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黄冈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达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前,完成全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立船舶污染物联合处置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船舶结构转型发展。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黄石海事局、九江海事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广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按照全省统一要求,以黄州临港新城、黄梅小池、蕲春官窑等综合码头为重点,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实行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黄冈供电公司,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快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批准调整的《黄冈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按2018年不低于50%、2019年不低于 75%、2020年全部完成的时序进度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实施。(责任单位:沿江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四)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检查治理。严格船舶防污染检验工作,坚持“一同等”“三一律”原则,严守船舶防污染检验关。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开展港航海事联合执法,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水产局,黄石海事局、九江海事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资金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督促港口企业和船舶业主落实责任,加大对港口锚地岸电、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LNG清洁能源运用、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船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协同监管。交通、海事、渔业、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长江干线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长江海事部门负责,其它支流、湖泊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地方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由地方交通(港航)、渔业、住建、环卫部门负责,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后在岸上的转运处置由住建、环卫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
黄冈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底前,全面排查摸清全市尾矿库底数,建立每座尾矿库“五人包保”责任制(即:县政府、县安监局、乡镇政府、乡镇安办和企业五名责任人),落实防汛度汛措施,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不再新增“头顶库”;完成蕲春县狮子镇白果村尾矿库、团风县杜皮乡兰草洼尾矿库和张家冲尾矿库、黄梅磷尾矿库闭库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尾矿库治理任务,全面消除危库、险库,明确无主尾矿库闭库后的管理单位,全市尾矿库整体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安全和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明确责任。2018年底前,各有关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逐一进行排查,对尾矿库基本情况包括正常库、头顶库、无主库、危库、险库、病库逐一登记造册,实行“一矿一档”,建立每座尾矿库“五人包保”责任制,在库区予以公示,并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责任单位:市安监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2018年底前,重点对纳入省安办挂牌督办的蕲春县狮子镇白果村尾矿库、团风县杜皮乡兰草洼尾矿库和张家冲尾矿库、黄梅磷尾矿库进行综合治理,督促蕲春县、团风县政府落实专项资金,制定闭库方案,启动闭库工程招投标,组织施工及后期竣工验收,按期完成闭库治理任务;督促黄梅县政府按照市隐患挂牌治理要求,加强对业主单位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到位、闭库工程建设施工及后期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核查,按期完成闭库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需要治理的尾矿库项目,制定具体治理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完成所有尾矿库治理任务。(责任单位:蕲春县、团风县、黄梅县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
(三)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等情况合理确定尾矿库库址,坚决杜绝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地、人员聚集区等安全范围内不得核准建设尾矿库。加强对现有尾矿库的规范改造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治理工作,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尾矿库的排洪设施、调洪库容等应当满足设计要求,三等以上尾矿库应当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对已经闭库的尾矿库,由县级政府公告,明确闭库后的管理单位,加强定期巡查;对新发现的无主尾矿库,及时统计上报,落实监管责任,严禁失控漏管。(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四)治用结合,加大投入。坚持最大限度消除隐患的原则,将矿山采空区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与尾砂利用结合起来,在安全、环保达标的前提下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尾砂充填技术治理矿山采空区,逐年回采利用现有尾砂,大力支持矿山企业利用尾砂开发制造新型材料,积极开展尾砂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尾砂排放。充分发挥产业升级、技改工程、安全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尾矿库治理项目以及尾砂回采、尾砂充填、尾砂利用项目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2018年10月20日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地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市政府,2018年底前要将本地尾矿库基本情况及“一库一档”报送市安监局。年度尾矿库治理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安监局和市环保局。纳入重点治理的团风县兰草洼尾矿库和张家冲尾矿库、蕲春县狮子镇白果村尾矿库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和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黄安办〔2018〕23号)要求,每月15日前将治理进度情况报送市安监局。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尾矿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尾矿库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三)强化督办问责。加大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通报情况并约谈有关责任人。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黄冈市长江段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期全面完成《湖北省长江段和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下达的目标任务,对全市境内212.9公里长江(干流)岸线资源和已规划的长江洲滩岸线资源中的港口设施占用岸线和非港口设施占用岸线情况开展清理,全面整顿乱批、乱占及乱用岸线资源问题,建立健全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岸线资源集约化管理、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支撑。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
1.清理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情况。结合港口码头专项治理战役成果,登记、核查辖区内长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性质、类别、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2.清理非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情况。结合长江岸线专项治理战役成果,全面摸底调查长江黄冈段已建或在建的桥梁、管道、缆线、取(排)水口等临(跨、拦)江设施,涵闸泵站等水利设施,以及水务、防汛等公务用非生产性泊位等设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3.清理违规占用、低效利用岸线资源问题。全面清理长江黄冈段上未批先建、批而未建,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多占少用、通过占用陆域变相占用岸线资源以及占用岸线手续不完备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二)实施岸线资源整顿。
1.制定岸线资源整顿方案。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类处理、一段岸线一方案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整治方案。(责任单位: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2.全面整治乱占乱用港口岸线资源问题。对符合岸线资源利用要求但建设运营手续不完备、经批准同意保留的项目,完善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要求的项目,坚决取缔或拆迁整合;对多占少用优质港口岸线资源和分割优质岸线造成浪费的项目,引导集并或改造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三) 推进岸线生态修复。
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做好港口码头取缔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做到应绿尽绿。(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四) 严格岸线资源管控。
加强长江涉水项目前期工作管控力度,做好对公务码头等非生产性泊位使用港口岸线的管理,避免无序占用岸线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推进港口岸线资源整合。
1.加快黄冈港总体规划编制报批。抢抓黄冈港列入湖北省重要港口的机遇,高起点高标准编制黄冈港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港区功能和发展方向,优先发展深水化、专业化、公用型港口物流建设项目,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码头泊位。科学合理、优化布置公务码头,减少对优质港口岸线资源的占用和分割。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与保护,集约高效利用岸线资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2.加快推进黄冈港产城一体化发展。按照“一城一港一主体”的发展思路,以临港新城码头运营为重点引进大型港口企业,深入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促进港口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 明确责任分工。沿江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治理方式,坚持从严执法,共同做好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及管控工作。
(二) 严控岸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地方港口总体规划、河道治理规划、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严控港口码头、跨江通道、防洪工程、取水设施、生态景观等项目审查审批。港口项目建设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三) 严格督查督导。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检查督办,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顿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2018年12月底完成全市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全市岸线清理整顿成果为基础,按照岸线资源规划、利用、保护及控制管理要求,积极探索全市岸线资源管理、集约高效利用长效机制。
黄冈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到2020年全市长江干流沿线的黄州区、团风县、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武穴市6个县(市、区)沿岸(长江干流黄冈段沿线两岸有堤防地段,长江干堤禁脚地以外,无堤防地段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区域),建成连续完整、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长江沿线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显著改善,提升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精准摸底,落实任务。按照“长江干堤临水侧应绿尽绿;干堤背水侧绿化宽度由县(市、区)确定;无堤防地段第一山脊线以内应绿尽绿”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对现有长江沿线林带和造林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加强护堤护岸林建设,全面实现岸线复绿,着力沿线城镇村庄道路绿化美化、科学推进森林质量提升,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宜造则造,宜补则补,宜封则封,实行挂图作战,逐块销号,精准实施,建成连续完整、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长江两岸绿色生态廊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是绿化长江两岸的责任主体,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要将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与精准灭荒工程、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合力推进的长江两岸造林绿化新机制。(牵头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
(三)统筹资金,分类施策。根据造林地性质和区位,统筹长江防护林、林业血防、退耕还林、精准灭荒、石漠化综合治理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项目资金,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
1.长江防护林工程。长江干堤禁脚地范围以内的防护林由水利部门负责建设,长江干堤禁脚地以外的林带建设任务,纳入国家长江防护林项目和林业血防项目,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兴林抑螺防护林和生态景观林。(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2.退耕还林工程。将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适于新一轮退耕还林条件的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纳入退耕还林范围,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改进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3.精准灭荒工程。将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的宜林荒山优先实施精准灭荒工程,按照“成活是硬道理、成林是硬政绩”的要求,提高造林质量,加强造林后的管护,提高造林成活率。(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将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石漠化、潜在石漠化地区,优先纳入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范围,坚决控制人为因素产生新的石漠化现象,遏制水土流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5.天然林保护工程。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保护好现有543万亩天然林。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逐步扩大保护范围,将剩余应保未保的244万亩天然林在2020年前纳入保护范围。完善天然林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提高天然林保护能力。(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扎实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各项工作。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明确本地区长江干流两岸造林绿化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并分解落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落实造林绿化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堤防绿化由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林网绿化由农业部门负责,城区、集镇绿化由住建、园林部门负责,公路绿化由交通部门负责,石漠化综合治理任务由发改部门牵头落实,长江防护林、林业血防、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任务由林业部门牵头落实,长江堤防沿线绿化由所在辖区政府和部门负责。
(三)完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加大对我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投入,整合国家和县级石漠化综合治理、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林业血防、长江防护林、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长江岸线修复整治等项目资金,统筹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要创新造林机制,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合力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长江沿岸码头、废弃厂矿、污染土地、石质山地等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总结、筛选和发展一批适宜长江两岸不同区域的营造林技术和模式,加大示范推广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加强营造林创新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构建高水平的远程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直达林间地头的造林绿化技术与管理“配方”,精准服务,精准实施,不断提升造林绿化科学管理水平。
(五)加强检查督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进度滞后、造林质量不高的地方约谈问责,确保按期完成造林任务。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号)精神,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巩固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成果,摸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等情况。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全市15个在用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落实情况:一是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是否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划定或调整保护区;二是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三是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集中整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对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落实整治主体,明确整治任务,建立“一源一策”。依法划定或调整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拆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无关的违法建筑与构筑物,依法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隔离工程,设立警示标志。对所有整治问题实行台账式销号管理,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居民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百吨千人”工程。各乡(镇)政府要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科学合理提出“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各地要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上游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安排
(一)清理排查(2018年1月一12月)。彻底清理排查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情况,全面梳理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问题台账。
(二)集中整治(2018年4月一12月)。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程序划定或调整的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三)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2019年11月前,完成“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2020年底前,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四)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在2018年底以前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建立部门及上下游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
(二)实行销号管理。各地要按照“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将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3天,公示完毕后将销号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销号。
(三)加强检查督办。2019年1月前对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整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并通报相关情况;对2018年底前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的,向市纪委监委移送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肃问责追责。
黄冈市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动全市14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加快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园区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园区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具体措施
(一)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全面清理排查14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开发区)批复成立、规划环评审批等情况;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实行台账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集中整治,强化整改。对园区内所有企业开展行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持续开展“双护双促”综合执法行动和整治违法企业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完善企业“一企一档”,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重点信访问题。加快推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5号)规定,2017年15个行业(火电、造纸、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钢铁、水泥、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制糖)应取得排污许可证;2018年下半年需完成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6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详细核查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台账式销号管理,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机制,狠抓落实。各地要研究制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职能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构建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环境执法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行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园区排污企业的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安排
(一)清理排查(2018年2月底前)。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彻底清理排查全市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等情况;核查园区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实际排污状况等。建立问题台账,分类施策,逐一销号。
(二)集中整治(2018年7月25日前)。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对未按要求完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实行限批。园区企业废水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废水超标排放的,立即排查超标原因,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
(三)严肃问责(2018年9月25日前)。对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对8月1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约谈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并通报相关情况,并向市纪委监委移送有关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机制(2018年12月25日前)。制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以及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办法,构建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该,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从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拒不改正、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在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黄冈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现状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重点是日排放废污水300吨以上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参照执行)开展专项整治,优化排污口布局,建立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改善河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集中整改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上未办理设置同意、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的入河排污口整改:
1.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2.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未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排污口现状排水水质、所在水功能区水质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监管要求进行评估认定后,符合要求的,依规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已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或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建设项目环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3.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未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建设项目环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同步对所属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二)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
2018年8月底前,迁建龙感湖自然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龙感湖管理区)
(三)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
按国家《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要求,2020年前完成黄冈禹王新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对通过涵闸、泵站等方式排放废污水的,尽快实现雨污分流,综合整治污染源。(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委,相关县市区政府)
(四)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依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编制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指南,对存量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确保一口一档。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厂区外、入河湖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设立明显标志牌,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五)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明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等情况的,及时交办整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涉及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等信息应同时报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全覆盖。健全辖区入河排污口台账,将入河排污口信息录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六)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
各地要组织开展核定重要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排意见,对水质未达标的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等重要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依据水体纳污能力,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实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要采取中水回用或生态减污等措施,减少废污水直排入河。(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安排
2018年8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清理。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整改,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目标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整改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层层分解任务,逐项细化落实,建立健全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要研究解决入河排污口及其设置单位在拆除、关闭、迁建和整治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排污企业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要把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作为当前各地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的重要任务,将整改任务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把责任逐河(段)分解落实到相应河长,明确各级河长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设置审批、监测监控、监督检查、规范整治等工作中的责任,把入河排污口的规范管理作为考核河长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和问责。
(二)细化整治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原因,细化整改方案,推进整改落实。相关工作方案和整改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水利局。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委要加强对各地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各地每两个月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水利局,报送时间为第二个月结束前3日内。
(四)强化追责问责。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办,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黄冈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摸清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推进我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查清我市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污染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摸清底数。
1.开展重点区域存量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摸排情况,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包括沿岸码头等临时堆放点和沿岸废弃宕口,再次组织拉网式清查,形成点位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对点位排查清单进行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主要成分的,监管所有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对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生活垃圾重点监管点位清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
2.开展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市督察发现的问题,整合力量深入乡镇、社区、企业一线,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认真核实数据,全面查漏补缺,扎实开展“回头看”,彻底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督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进行申报登记。
(1)开展危险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生源清单;负责核实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清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开展医疗废物整治专项行动,对医疗废物源头和处置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医院、诊所及医疗科研机构等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产生源清单,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各医疗单位的申报管理、转移、处理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汇总产生源清单,形成医疗废物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全面排查,按企业、按类别形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单及情况汇总表,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污泥的点位,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污泥产源、处置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污泥的点位,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污泥产源、处置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排查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并综合经信、住建部门的排查清单,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处置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开展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泥的点位,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城管部门形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乡镇为单位)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住建部门形成污泥产生源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运输排查。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散杂码头装卸危险废物、水上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公路运输危险废物情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认真抓好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交办问题整改任务,尤其是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3个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牵头建立问题、责任、整改、销号四个清单,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采取“一案一策”,实行“挂号销号”,做到整改一件、验收一件、销号一件。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已销号的交办件,各地要适时组织“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治是否取得实效、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完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开展整治情况“回头看”。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点全面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整改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存在故意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约谈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研究控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日常监管及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制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进行检查考核规范化管理,真正做到减量化,无害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安排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二)各县(市、区)水利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8月30日前形成《重点区域存量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县(市、区)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重点监管点位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前形成《危险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上报市环保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四)各县(市、区)卫计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前形成《医疗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五)各县(市、区)环保和经信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前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牵头,联合经信部门分别上报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六)各县(市、区)住建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前形成《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城管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前形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并由各县(市、区)住建、城管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委、市环保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污泥管理情况、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地要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安排,全面清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泊、水库排查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倾倒现状,摸清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产出、监管状况及非法转移的产业链,厘清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严格监管跨省污染转移。对源头排查中发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依法进行申报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依法依规登记。
(二)严格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举报热线,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举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情况,其他行政违法情况及时移交城管等部门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对妨碍排查以及环境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电台等平台,做好固废大排查行动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整改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黄冈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提高城市污水收集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收集管网,到2018年底,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推进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逐步推进雨水调蓄利用。加强排水管网运行养护,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利用先进养护技术,保障运维经费,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到2020年,黄冈市区、麻城市、武穴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他县(区)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
(二)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污水处理厂运营负荷、污水排放收集等因素,合理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扩建。2018年底,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2019年底,完成市区遗爱湖污水处理厂、蕲春县污水处理厂、团风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三)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监管。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加快建设区域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2018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2019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0%。
(四)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全市106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投产,包括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面转入试运行,加强在线监测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配套入户管网,实现全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稳定达标运行,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
(五)加大污水再生利用力度。以“2018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2019年达到20%以上,2020年达到25%”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的原则,制定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积极推进再生水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逐步扩大用水规模。对再生水的用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在园林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城市景观、热电、建筑施工等推广使用再生水。在低于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再生水价格,鼓励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
二、工作措施
(一)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结合城市发展需求,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容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升生活源主要污染物削减能力。结合城市改造升级,着力完善配套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和老旧管网改造,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
(二)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乡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区生活污水治理。城市周边有条件的乡镇可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考虑,有条件的村庄应同步开展治理工作。乡镇总体规划设置的新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新区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要求执行。要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科学统筹、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严格污水处理工作标准。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80%、处理率大于75%,污水厂负荷率60%—80%、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大于80%,稳定运行率大于90%,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80%。污水处理厂按要求配置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信息平台监测数据,实现对全市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城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后要确保常态化规范运行。
(四)创新乡镇污水设施建管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厂网同步、建管一体”的原则,采用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实施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统筹协调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的关系,做好新建与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合理衔接。按照“谁承建,谁承担运营责任”的原则,PPP社会资本方不得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进行转包。鼓励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打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咨询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污水处理厂规模按近期设计,预留远期规划用地。管网设计应包括主干网、支管网与入户管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由市住建委组织评审,报省住建厅备案,重点对工艺路线、管网设计、建设规模等提出备案意见,未经评审和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在具备要件的基础上,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实行联评联审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办,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环保部门负责对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在线监测和监督指导,并纳入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水利部门负责污水再生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大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资金和项目支持。
(二)强化工作指导。建立污水治理技术指导制度,跟踪指导督促各地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对污水处理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城乡污水治理工作水平。乡镇生活污水严格控制工艺流程,县(市、区)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行维护需要,优选工艺,对有关技术参数予以调整。
(三)加强政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资金、省级专项债券和建设奖补、运营补助资金,同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科学编制落实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从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污水处理费收取等方面着手,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资金需要。优先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政府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按照《湖北省城乡污水处理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落实一日一动态,一周一汇总、半月一通报、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半年一考评、年终一结账的“七个一”推进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检查督办。各地要建立工作台账,每月1日、16日前向市住建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建成后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对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实施约谈问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恶劣影响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黄冈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
和十五个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名单
一、黄冈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
指 挥 长:周勇士 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李德高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胡剑鸿 市经信委主任
周秋英 市环保局局长
王日辉 市住建委主任
周银芝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金安 市水利局局长
梅建新 市农业局局长
陈选明 市林业局局长
欧喜安 市安监局局长
夏志东 市城管执法委主要负责人
蔡志勇 黄冈日报社社长
夏 菁 黄冈广播电视台台长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李德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从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工作专班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二、专项战役指挥部
(一)黄冈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胡剑鸿 市经信委主任
成 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和沿江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经信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黄冈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夏志东 市城管执法委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委,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城管执法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黄冈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梅建新 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农业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黄冈市港口码头专项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周银芝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监局、黄石海事局、九江海事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黄冈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黄金安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黄冈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周银芝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黄冈供电公司、市水产局、黄石海事局、九江海事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黄冈市尾矿库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欧喜安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安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八)黄冈市长江段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周银芝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和沿江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九)黄冈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陈选明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和沿江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周秋英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一)黄冈市企业非法排污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周秋英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二)黄冈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黄金安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委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交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三)黄冈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周秋英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委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四)黄冈市城乡生活污水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王日辉 市住建委主任
成 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招商局、黄冈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住建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五)黄冈市城乡垃圾无害化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夏志东 市城管执法委主要负责人
成 员: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工商联、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委,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城管执法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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