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银系列新材料产业化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有关规定,我公司现将拟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写本向公众发布,再次就拟建项目征询公众意见或建议。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银系列新材料产业化条件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
建设性质:新建;
总投资:4800万元;
建设地点: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冈化工园。
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建项目总占地面积27767.5m2,新建银系列产品产业发展中心、仓库、危化品库、综合楼及污水处理站、消防水池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达到年产硝酸银晶体200吨、钯盐1吨、金盐0.1吨、钌盐1吨、中高温银浆50吨、低温银浆50吨、超细银粉100吨的生产规模。
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2.1大气环境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评价区内SO2 、NO2、PM10浓度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说明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2.2地表水环境
监测结果表明:地表水(长江黄州段)的各监测断面监测项目中,各项评价指数均小于1,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巴河入长江口监测断面中,高锰酸盐指数、COD、BOD5、氨氮及总磷的评价指数均大于1,其监测值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尤其总磷超标严重。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巴河附近未形成完善的雨污分流制排水管网体系,加之流量不大,混合稀释能力不强,大部分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通过地表径流和已有下水管道排入巴河,造成水质超标。
2.3地下水环境
项目评价区内地下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要求,地下水质量较好。
2.4声环境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各厂界处噪声监测值均能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处噪声监测值亦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表明拟建项目所在区域总体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3.1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部分产品属于“鼓励类”中第二十八项第22条: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本项目生产的银粉、银浆为新型电子元器件用材料。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
3.2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已取得了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项目位于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冈化工园,根据《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2004-2020年),黄冈化工园区沿京九铁路布局分为基础化工区、精细化工区、发展备用区和商住配套区四大功能区,本项目位于基础化工区内。根据黄冈化工产业园总体规划图,项目所在地块属于二类工业用地。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黄冈化工产业园园区规划和《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2004-2020年)。
3.3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冈化工园,根据项目土地成交确认书,项目建设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已竞得团风县NO2014-024GY地块和团风县NO2014-025GY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总面积分别为27271.7平方米和495.8平方米,共计27767.5平方米,成交总价共计人民币叁佰贰拾玖万伍仟捌佰元整(¥329.58万元),因此,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的选址是合理的。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4.1废气
(1)生产工艺废气
项目生产工艺废气主要包括银溶解废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破碎粉尘、金溶解废气、硝酸雾和氯化氢。项目银溶解废气主要是氮氧化物,经“三级碱液吸收”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分别为0.06kg/h和9.41mg/m3,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要求(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77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40mg/m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主要由溶剂清洗及银浆生产中研磨、搅拌等工序产生,项目拟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分别为0.044kg/h和7.36mg/m3,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要求(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玻璃粉生产中需将氧化物原料破碎处理,破碎粉尘经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器处理,最终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粉尘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分别为0.001kg/h和5g/m3,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要求(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金溶解废气主要是氯气,氯气和钌盐生产中吸附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废气及蒸发浓缩时产生的硝酸雾均经收集后采用碱液吸收处理,最终氯气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和硝酸雾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氯气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分别为0.0003kg/h和0.21mg/m3,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要求(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52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5mg/m3);氯化氢和硝酸雾的排放速率分别为0.006kg/h、0.71kg/h,排放浓度分别为1.07mg/m3、47.3mg/m3,氯化氢的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要求(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综上,项目工艺废气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食堂油烟
项目食堂配套设置油烟净化器,经处理后的油烟排放量为0.002t/a,排放浓度约为0.46mg/m3,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的要求。
4.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是生产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废水产生总量为44.48m3/d、9785.38m3/a。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黄冈化工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车间地面冲洗水及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长江黄冈段。
4.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制粒机、离心机、烘干机、研磨机、破碎机、搅拌机、包装机、风机等设备运行的噪声,其噪声值约为75~95dB(A)。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吸声、减震等措施。,加装消声器,设置隔音室,合理布局加强绿化等措施后,预计项目噪声源将大为降低,各噪声设备产生的噪声得到有效控制,使厂界四周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4固体废物
项目固废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其中危险废物主要是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经专用容器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是有机载体过滤的滤渣、研磨搅拌废料、污水处理站污泥,其中滤渣经收集后外运用作绿化营养基,研磨搅拌废料收集后经银提炼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并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并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妥善处理、处置后,可以实现零排放,对周围环境及人体不会产生影响,亦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五、环境风险
项目中的危险化学品和设备设施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特别是生产装置和存储区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只要在项目设计、施工、安装、以及生产管理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本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落实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可以降低生产过程的危险程度,项目实施的安全风险能够在可接受范围内。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筹建。项目选址位于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冈化工园,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后,本项目可以做到废气、废水和噪声的达标排放,对固废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能满足当地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的要求,能获得公众普遍支持,满足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来看是可行的。
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汽校大院
邮编: 430064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27-68896638
传真:027-68896890
八、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湖北省黄冈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地址:黄冈市红卫花园路18号
邮码:438000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0713-8366620
传真:0713-8661230;
九、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公众参与的公众范围
拟建项目周围居民,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代表。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2)当地主要环境问题(大气、水、噪声、固废等);
(3)对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有何意见或要求;
(4)对本项目的建设持何种态度;
(5)对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有何意见或要求;
(6)其他意见或建议。
十、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和时间期限
公众如有意见后,可通过电话、传真、信件或E-Mail进行意见表述。公示有效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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