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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核算-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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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核算
第一节 COD核算总体要求
一、各省(区、市)核算期COD排放总量是指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COD排放量总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业和生活COD排放量控制目标是指本辖区内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之和。
二、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方法和其他工业行业宏观核算方法。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实行行业COD排放总量控制,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核算,并与宏观核算结果相校核;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三、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人均综合产生系数、城镇人口变化情况核算生活COD新增量;采用项目全口径逐一核算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四、农业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排污强度法和项目抽样法进行核算。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量核算采用项目累加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养殖专业户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水产养殖业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种植业排放量按上年排放基数进行核算。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排放量。对纳入排放基数及 “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库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按照要求新建垃圾渗滤液治理设施的,予以核算削减量;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按照环境统计要求核算排放量。
六、结构减排措施包括淘汰关闭工艺装备、产品产能、生产企业等。原则上一次性结清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的COD削减量,其中2015年按照实际关停的时间从次月起核算削减量。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原则上,核算范围与环境统计口径相衔接。如果上一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排放基数或前几年排放量相比明显偏大,且排放量与产品产量逻辑关系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则根据排放基数核算削减量。
七、工程减排措施必须具有连续稳定的减排效果。新(改、扩)建项目须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现有企业应通过完善末端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深度治理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要严格控制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电镀等废水及难以进一步生化处理的制浆造纸、印染等废水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八、管理减排措施包括加强监督管理、加严排放标准、提高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严格核算管理减排措施的新增削减量,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造纸及纸制品企业、纺织企业应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保存相关数据一年以上。
九、各省(区、市)提供的GDP、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畜禽养殖总量等数据须来源于统计、农业等部门。核算期畜禽养殖总量核算数据与国家最终公布数据存在差异的部分,在下一年核算时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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