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深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加强全省污染减排工作预警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各地减排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警目标
围绕实现全省“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降低7.4%、9.7%、8.3%和7.2%的总目标,实施全省污染减排预警调控,切实加强减排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
二、预警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四)环保部与湖北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五)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及部分重点企业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三、预警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定期测算分析减排项目完成情况,评估减排工作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预警。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预警过程中,以国家有关文件及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为依据,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客观进行分析评估。
(三)实施分级调控原则。根据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结果,将减排预警由轻至重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根据不同等级的减排形势,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控方案。
四、预警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污染减排工作问题突出、减排形势严峻、预期难以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列入国家与省“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企业。
五、预警定级
根据各地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减排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行情况等进行预警定级。污染减排预警级别按其存在问题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预警(十分严重)、二级预警(严重)和三级预警(比较严重)。分级方案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预警:
1.所在区域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比例低于20%,且下半年无足够新投入减排项目的;
2.所在区域列入省级年度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前三季度减排工程项目执行率低于20%的;
3.列入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4.重点减排项目在国家日常核查中被发现存在环保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问题突出被环保部通报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预警:
1.所在区域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比例为20%-30%的,且下半年无足够新投入减排项目的;
2.所在区域列入省级年度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前三季度减排工程项目执行率为20%-30%的;
3.列入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4.重点减排项目在国家日常核查中被发现存在环保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被扣罚监察系数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预警:
1.所在区域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比例为30%-40%的,且下半年无足够新投入减排项目的;
2.所在区域列入省级年度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前三季度减排工程项目执行率为30%-50%的;
3.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中控设施未安装或管理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
4.上报减排相关数据不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全省或当地减排效果的;
5.减排项目台帐不健全,档案资料整理混乱的。
六、预警程序
(一)排查问题
结合国家和省半年、年度核查及日常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各地月报和季报制度执行情况等,分析各地重点减排项目及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排查可能影响减排目标实现的有关问题。根据问题排查结果,对照预警分级方案,评估预警级别。
(二)预警通知
根据评估结果,对有关市、州发出预警时,由省环委会办公室发送至预警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企业发出预警时,通知同时抄送当地政府。
(三)预警响应
预警发生地政府、企业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预警提示,针对问题及时研究并落实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15个工作日内针对预警问题提出应急响应方案报省环委会办公室,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报送。
(四)预警解除
预警措施落实后,预警发生地政府、企业应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由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检查后,视情况解除预警。
七、预警监督
预警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具体时限视预警内容而定,同时在预警期限内和预警期满后,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及预警响应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接到一级预警通知、在预警期限内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全省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由省环委会办公室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建议省政府分管领导对预警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并依具体情况采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措施。
(二)对发出一级预警的企业,被预警后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由省环委会办公室对该企业存在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并依具体情况采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限批措施。
(三)对发出二、三级预警的地区或企业,通过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进行预警升级。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减排预警工作,加大对总量减排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被预警市、州人民政府及企业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组织力量,提出相应对策并严格实施,确保既定减排目标的完成。
(二)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落实当地减排预警办法,督促各县(市、区)按时保质完成减排任务。
(三)对减排预警和响应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省环委会办公室反馈。
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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