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政办发〔2013〕29号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等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把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全面加大建设项目环保执法力度
环保、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加大对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排查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一)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二)对符合产业政策、未办理环评手续限期补办的,在依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停止违法行为;
(三)对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在依法取得“三同时”验收手续前,必须停止违法行为;
(四)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在电视、报纸上曝光,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断水、断电、停贷,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各地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整治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联动机制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扭转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低下的严竣形势。市环保局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及金融机构要按要求将其纳入前置审批条件。采取部门联动措施,对未取得环评审批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对土地实行招拍挂,金融部门一律不准融资贷款。
四、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执法监督整治力度
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沟通和配合,自觉接受上级有关机关和监察、财政、审计、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的监督。市政府将联合多部门按季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展开联合执法检查。要保持对打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未评先建,不执行环评“三同时”等环境违法案件。对未落实环评审批前置要求违法批准建设或执行环评“三同时”不到位的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其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