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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什么是“小电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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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想“十五小”,很多年没有记得了,但是今天还是重新翻检一下,看看究竟如何是“十五小”中的“小电镀”。

1996年《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1996年决定中指出的是“土法电镀”应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进行关闭和停产。没有“小电镀”的说法。

再查“小电镀”的说法来源:

没有找到小电镀的来源,一般资料上解释:

小电镀: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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