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刚刚颁布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广西贺江污染事件再次闯入了公众的视眼的,9日晚上,贺州市市长白希发出了公开道歉书,就贺江污染事件向全体市民道歉。以下为道歉全文概述附后。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看解释条款:这次贺江污染,大体上应该与第(三)、第(六)和第(十二)条款相符合,市长承认的环境保护和监测治理工作存在严重的漏洞,并感到很痛心。市长都痛心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又得该承担责任了。但是与之相关的其它职能部门呢?为什么最终出来承担责任的总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比对第(三)、第(六)和第(十三)条,只希望此次污染不要太严重了,否则奋斗在一线的环保战士门又该流血了。再则这次无论如何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了。怎么也摆脱不了。
为什么我们环保部门在需要支持的时候,总是被政府部门无情推出来挡在最前面????是环保局不愿担当,还是......!!!!
白希在道歉书中表示,此次事件的发生,对贺州市政府来讲是一次极其深刻和惨痛的教训,说明贺州的环境保护和监测治理工作存在严重的漏洞。由于工作失误,对贺州市的对外形象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部分贺州市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不便,贺州市人民政府及他本人对此深感痛心。
此前,白希已致电广东肇庆市市长,并通过他向贺江下游受影响的兄弟市县受损害群众诚恳道歉。
白希说,他谨代表贺州市人民政府及他本人向贺州市全体人民,特别是在此次水污染事件中受到损失及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市民,表示真诚的道歉。
道歉书写道,1日至5日,贺江部分江段出现死鱼现象,贺州市相关部门接报后,采取了一系列检测工作,但因技术手段和设备水平问题,未能检测出重金属超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派专家携设备5日晚抵达贺州,于6日凌晨检测出贺江马尾河下游水域镉和铊超标情况,并据此定性为贺江跨省水污染事件。
贺州市于6日凌晨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事件处理指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即成立了贺江污染事件处置总指挥部。此后,环保部、珠江水委、广东省、相关国家级科研院所,以及自治区环保、水利、住建、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领导、专家近300人,携带仪器设备及专用车辆相继抵达贺州,指导处理贺江污染事件。
7日23时,贺州市锁定肇事企业,企业业主及相关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目前污染水域水体质量逐步恢复,总体事态得到控制。迄今未接到人员伤亡和中毒报告,中毒死亡的鱼类和水生物已得到处置。贺州市城区自来水厂出水质量经检测符合饮用水标准。除信都水厂为应对事件采取工艺提标短时停止饮用外,贺江沿岸的贺州城区及其他全部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不会受到影响。已受污染水域的水体恢复工作正在全力以赴进行当中。
当前,贺州市首先将继续努力,尽全力让受污染水域水体尽快恢复正常,同时评估受损损失。下一步,将深刻反省工作中的失误,吸取教训,采取坚决措施严格封堵工作中的漏洞,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及其它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绝不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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