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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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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企业强化环境管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统筹规划,扎实推进。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动员、人员培训、部门协调、资料收集等各项基础工作,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把对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作为评价的重点对象,确保评价工作的社会效果。

——程序严密,公正透明。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力求评价过程公开、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结果公正。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要及时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情况的反应,持续改进评价工作,建立配套的奖惩措施,促进环保部门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一)信用等级的划分

按照相应的指标体系,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判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信用等级最好的企业为绿色,次之为蓝色,再次为黄色,接下来是红色和黑色。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

(二)评价对象的确定

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确定,坚持指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其中 指定的评价对象应当包括: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列入当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群众投诉或环境污染纠纷频繁的排污企业、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包括服 务业企业)和其它重点污染源。评价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在征求各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市情况确定。评价企业名单根据实际需要每年予以调 整。

(三)评价方法及程序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该标准中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环境守法或违法行为等方面。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具有级别管辖权的环保局负责公布之前的评价程序(即告知、填报、初评、反馈、公示、复核程序)。省部属以上企业均由设区市环保局开展评价,并作出终评结果。具体程序如下:

1、告知

在确定评价企业名单后,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环保局,在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前书面告知被评价企业,并要求企业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与材料。

2、填报

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按照环保局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供有关材料。

3、初评

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环保局,根据日常环境监管和监督监测情况,依法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初评。

4、反馈

负责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环保局将核实情况和初评结果反馈给被评价企业,被评价企业若有异议在5日内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公示

负责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环保局在核实企业反馈意见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初评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日。

6、复核

负责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环保局复核社会各界在公示期间的意见。

7、公布

各县(市、区)环保局将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复核结果上报设区市环保局,设区市环保局对全市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作出审核、确定等级后,将评价结果统一通过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授予绿色企业、蓝色企业牌匾,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分类监管要求及配套政策

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监管类别分为优良企业监管、一般企业监管、差类企业监管三类,分别采取以下管理要求和激励机制或限制性措施。

(一)被定级为优良类(绿色和蓝色)企业的,其管理要求及享受政策为: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2、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环境科技项目立项时享受有关程序减免和优惠政策;

3、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中,提供优先推荐报批;

4、绿色类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情况报送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

5、绿色类企业作为评选“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

6、绿色类企业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开表彰。

(二)被定级为一般类(黄色)企业的,其管理要求为:

1、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环保部门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措施,加大现场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3、取消原先获得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

4、在未完成整改前,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中出具否定性意见,不受理新扩改迁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

(三)被定级为差类(红色和黑色)企业的,其管理要求为:

1、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治理的,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环保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日常巡查制度,定时、定人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管理;

3、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取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评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如“名牌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环保部门出具否定性意见;

5、不支持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

6、及时通报发改、经贸、工商、金融、质检等部门,作为审办相关业务及企业资信的重要依据;

7、在企业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中出具否定性意见,不受理新扩改迁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

8、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环境保护网站上公开曝光;

9、黑色类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情况报送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

10、评定结果为黑色的企业和连续两年评定结果为红色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11、连续两次以上评价结果为黑色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四、组织管理

(一)省环保局负责指导全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开展。省环保局将对各设区市已列入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实际环境行为不符合评定等级的企业比例超过20%的设区市环保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局要重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开展相应工作,制定当地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环保局将上一年度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复核结果上报设区市环保局,3月底前设区市环保局将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最终评价结果上报省环保局。其中评价结果为绿色类和黑色类企业须附简要情况说明。省环保局汇总各地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后,将绿色类和黑色类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情况报送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每一年评价一次。省环保局将把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省市环保局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考评,并及时通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企业取得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并按以下规定降级、复核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

1、降级

根据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及现场检查结果,群众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直接降到相应级别。

2、复核

企业取得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环境保护明显改善,且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负责等级评价复核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

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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