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涤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涤纶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1年);
(三)《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HJ/T429-2008》(环境保护部,2008年);
(四)《聚酯涤纶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HX/T52002-2014》(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2014年)
(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六)《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288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一)《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聚酯涤纶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涤纶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涤纶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聚合工序应采用连续化聚合聚酯生产工艺,不得采用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单线产能不得小于20万吨/年。纺丝工序中鼓励采用世界先进的新型牵伸卷绕设备,常规化纤长丝用锭不得使用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放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积极开展水回用工作,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85%。
聚酯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合适的预处理措施和设施,开展高浓度废水分质预处理工作。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罐区和废物暂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重点加强缩聚尾气、汽提塔尾气、纺丝油剂废气、污水站臭气的收集处理工作。涤纶聚酯生产中酯化废水汽提尾气宜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鼓励采用回收装置回收乙二醇、乙醛;纺丝油剂废气可以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省相关的规定。
五、总量控制
涤纶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六、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涤纶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涤纶产业包括各类聚酯及纺丝生产。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5年6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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