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我市建议采用模式及要求
“十二五”期间,农业源为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对象,对于农业源的工程治理减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给出了从鼓励模式①至鼓励模式⑤,结合近年来环保部认定的农业源污染治理减排项目和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实际,采用模式⑤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模式⑤基本情况: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用“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储存设施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模式⑤认定效果化学需氧量去除率为90%、氨氮去除率为70%。
一、具体要求
1、养殖工艺:采用“干清粪”工艺;
2、粪便堆放场建设:建设封闭,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其容积、规模要与养殖规模相对应。对应标准如下:容积按每10头生猪(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1头肉牛(出栏)或每2头奶牛(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为1 M3;每2000只肉鸡(出栏)或每500只蛋鸡(存栏)粪便堆场约1 M3;
3、沼气设施建设:建设标准为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所需沼气容积约2 M3,每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所需沼气容积约2 M3)。
4、污水/尿液贮存池建设:建设标准按一般储存池体积应能容纳2个月台以上的污水/尿液产生量,对应为每出栏1头生猪储存池的体积不少于0.3 M3;污水/尿液贮存池应封闭防渗。
5、具有足够消纳土地量:消纳标准为每亩土地年消纳沼液/沼渣或堆肥的干粪等不超过10头生猪(出栏);每亩土地年消纳污水/尿液不超过5头生猪(出栏)、0.2头肉牛(出栏)、0.4头奶牛(存栏)的产生量。
二、减排档案需要的相关文件支撑材料
1、各种污染治理设施施工期、实际营运期过程中彩色图片(粪便堆场、沼气池、污水/尿液贮存池、消纳土地)。
2、相关设施的设计、方案或图纸、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
3、畜禽养殖存出栏证明(畜牧局)。
4、消纳土地的合同、沼液、污水/尿液等农用合同、转运记录及转运设施图片。
5、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调查批复。
6、现场监察记录(每月一次),要与施工期、营运期相关情况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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