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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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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依据《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总量减排。

第三条  污染减排奖励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减排奖励表彰活动。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减排奖项:

(一)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奖。对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

(二)减排先进单位奖。对在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市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单位”奖牌;

(三)超额完成减排目标“以奖代补”。对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企业”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四)减排先进个人奖。对在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减排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减排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在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条  市政府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下列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实行以奖代补:

(一)列入重点减排计划的企业,其深度削减工程或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按期完成,经国家环保部确认,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

(二)工业企业自愿关停污染生产线,经国家环保部确认,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减排先进个人1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30%;非企业人员名额中,科级以下人员应占70%以上。

市直有关部门减排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减排重点问题,落实减排措施以及推动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热爱减排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减排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减排管理工作中,对推动减排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取得显著成绩;

(二)在重点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中,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且项目运行并完成当年减排目标任务;

(三)在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项目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减排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减排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减排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地区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出有针对性、减排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且工程和项目运行并完成当年减排目标任务;

(六)在减排监测、监察、宣传、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按市政府与减排企业及相关责会单位签订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符合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参与减排评奖;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自动监控设备运行、联网不正常的排污单位,不参与减排评奖。

第四章   奖励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减排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上年度减排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负责对减排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环保部门、市人事部门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评选纪律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撤消奖励,5年内不得参与减排奖励评选活动,并由市环保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减排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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