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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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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发布:Windtreeliu2018-10-10 2:53分类: 标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2018年9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内的有关规定,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

(三)删除第十八条。

(四)删除第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删除第三项。

(八)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五条中的“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二)删除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三、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排污费征收”。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实行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三)删除第三十二条。

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其中的“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栽植义务植树所需费用2至3倍的罚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其中的“义务植树绿化费”。

六、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对渔业捕捞水域进行渔业资源的调查与评估,提出年度捕捞限额总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捕捞限额。”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后增加“法律法规对禁止捕捞的水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渔区和季节性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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