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保局关于是否将环评审批作为发放工商执照的前置是否将环评审批作为发放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的复函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行政审批中必须依法协同配合,以有效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为将环评审批作为发放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了这一点。
同时,国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凡申请从事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提交环保批准文件,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等。以上法律法规将环评审批作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陕西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除涉及到国家安全外,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的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并且在该文件附件《继续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27项》中不包括环评审批事项为由建议取消市政府与你局环保目标责任书中的第五条。因此将环评审批作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是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的,不属于“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的许可事项”,《陕西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意见试行》不应该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即使有不一致的地方也应该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此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刑法》等有关条款均对有关人员失职、渎职做出惩处规定,再次明确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综上,“将环评审批作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内容是恰当的,对于我市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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