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办发〔2016〕25号
中共武穴市委办公室 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穴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党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武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武穴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穴市委办公室
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武穴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省级生态市建设,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鄂发〔2009〕25号)和《中共武穴市委、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武发〔2014〕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污染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 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
(一)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黄冈市级生态乡镇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公园建设等;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
(四)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镇处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管网收集系统建设、乡村人工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系统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生态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
(三)申报项目必须为市环委会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
(四)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五)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六)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第六条 生态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投资者提出申请。
(二)申请生态专项资金,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项目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申请生态专项资金截止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二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生态专项资金奖励审批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原则,结合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由市环委会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生态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一)创建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奖励30万元;创建为国家级生态村的,奖励10万元。
(二)创建为省级生态乡镇的,奖励20万元;创建为省级生态村的,奖励5万元。
(三)创建为黄冈市级生态乡镇的,奖励10万元;创建为黄冈市级生态村的,奖励3万元。
(四)创建为武穴市级生态村的,奖励1万元。
(五)创建为省级“绿色社区”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黄冈市级“绿色社区”的,奖励1万元。
(六)创建为省级“绿色学校”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黄冈市级“绿色学校”的,奖励1万元。
(七)创建为武穴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
(八)镇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直接由镇处投资的每家奖励30万元,PPP模式的分年奖励,奖励金额为投资额的20%。乡村人工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奖励10万元,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系统建设每个奖励5万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
(九)其他污染减排项目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十)其他项目奖励的具体额度根据投资规模、生态社会效益等确定。
第九条 生态专项资金拨付
市环委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项目和额度。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生态专项资金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生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环委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四)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环委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收回生态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委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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