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65
首页 应急处理 正文

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之硫化氢

应急处理 3.38k

物质名称            硫化氢  

英文名称:         hydrogen sulfide

理化特性

危险化学品编号 21006 UN编号:1053 CAS.No.:7783-06-4

分子式 H2S 分子量 34.08

熔点(℃) -85.5 沸点(℃) -60.4

相对密度(水=1) 无资料 相对蒸汽密度(空气=1) 1.19

饱和蒸汽压(k Pa) 2026.5(25.5℃) 燃烧热(kJ/mol) 无资料

临界压力(MPa) 9.01 临界温度(℃) 100.4

闪点(℃) 无意义 引燃温度(℃) 260

爆炸上限%(V/V) 46.0 爆炸下限%(V/V) 4.0

溶解性 溶于水、乙醇。

主要用途 用于化学分析如鉴定金属离子。

外观与性状 无色、有恶臭的气体。

危险性及消防措施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具强刺激性。

危险特性 [危险特性]

有害分解产物 氧化硫。

健康危害 本品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高浓度硫化氢后出现流泪、眼痛、眼内异物感、畏光、视物模糊、流涕、咽喉部灼热感、咳嗽、胸闷、头痛、头晕、乏力、意识模糊等。部分患者可有心肌损害。重者可出现脑水肿、肺水肿。极高浓度(1000mg/m3 以上)时可在数秒钟内突然昏迷,呼吸和心跳骤停,发生闪电型死亡。高浓度接触眼结膜发生水肿和角膜溃疡。长期低浓度接触,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抗溶性泡沫、干粉。

应急处理及急救措施

禁配物 强氧化剂、碱类。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小泄漏时隔离150m,大泄漏时隔离300m,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从上风处进入现场。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或使其通过三氯化铁水溶液,管路装止回装置以防溶液吸回。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皮肤接触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健康危害数据

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

职业接触限值 按按GBZ2.1-2007进行确定。

工程控制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防护系统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 戴防化学品手套。

其他防护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及时换洗工作服。作业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操作注意事项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碱类接触。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碱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运输注意事项

铁路运输时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危险货物配装表进行配装。采用刚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严禁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

法规信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5年第1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 第23号令)《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等法规,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上一篇 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之氯化氢
下一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表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