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治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河湖整治与防洪治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可参照执行。河湖整治与防洪治涝工程类型一般包括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分(蓄、滞)洪工程等,不包括防洪水库和水利枢纽工程。
第二条项目符合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协调,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等级、选址选线等主要内容总体满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未以防洪、河湖治理、岸线利用、城市建设等名义盲目进行裁弯取直、围垦水面和侵占河湖滩地,未出现过度“硬化、白化、渠化”等问题,最大程度保持了河湖自然形态,最大限度维护了河湖健康、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条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涉水施工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取水口等水环境保护目标,并对周边水质或取水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提出了避让环境敏感目标、施工组织方案优化以及施工环节污染物控制等措施。项目运行导致水动力条件发生变化、河湖水质及供水受影响、生态系统功能受损的,提出了科学调度、维持河湖天然水文过程、促进水体流动交换、实施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防渗工程建设等改变局部区域地下水环境,对周边地下水水源地和取水设施的取水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或次生环境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导排、防护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相关河段、湖区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供水和居民用水安全、生态系统功能未受明显影响,未出现显著的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等次生环境问题。
第五条项目涉水施工涉及鱼类等水生生物产卵场和洄游、迁移通道的,提出了避开鱼类集中活动时段、调整工程及施工布置、控制爆破噪声等措施。挡水堰、滚水坝、橡胶坝、涵闸等拦河工程对重要支流、湖泊的天然联系产生阻隔影响的,提出了下泄生态流量、恢复鱼类洄游及迁移通道等措施。项目实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栖息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采用生态友好型护岸(坡、底)、生境修复或再造、增殖放流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多样性、资源量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区域特有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条工程改变河湖地表水力联系和水文过程并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运行方案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提出了原位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及其生境造成影响的,提出了避让、合理安排工期、救护、构建活动廊道、再造类似生境或食源地建设等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提出了工程方案优化、景观塑造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以及陆生动植物生境、物种多样性、资源量的不利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与风景名胜区等景观协调,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在相关区域消失,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七条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料场、弃土(渣)场等施工场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恢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扬尘、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清淤工程根据底泥特性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原则,提出了脱水、除臭、综合利用或填埋处置方案,经鉴定属危险废物的,提出了安全处置方案。堤顶和分洪区转移道路、泵站等工程运行期存在噪声影响的,提出了相应防治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工程施工期的环境污染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对周围环境和敏感保护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条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移民安置区建设、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等,其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提出了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重要交通和水利工程改复建、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专项工程,提出了依法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第九条项目存在水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外来物种入侵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十条改、扩建项目在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与项目相适应的“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一条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水环境、生态等环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必要的环境保护专项设计、环境管理和配套科研等要求。
第十二条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投资、时间节点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三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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