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省、市、区下达的污染物控制因子(“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辖区企业“十二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以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或市政府下发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政府、相关企业,市直相关部门严格按职能落实牵头和配合工作。各乡镇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制定本辖区的年度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减排办备案。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由市环境监察大队牵头负责,各乡镇政府必须按“十二五”期间要求落实配合监管责任;各乡镇的工业企业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由各乡镇负总责。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由住建局负责;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工程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关停项目由经信局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治理工程由农业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由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核。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乡镇、各相关部门 “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污染减排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落实月调度制度,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环境监管落实情况。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减排项目落实现场监察频次,并做好相关笔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计算。减排核查分为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日常核查重点核查工程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对未按计划落实进度的项目实施预警,提出限期整改;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九条 对乡镇政府、相关企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同时接受国家、省、市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
各乡镇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日前向市减排办上报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保部门。市减排办对各乡镇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减排办会同市发改、统计、经信、农业、和监察部门,对各乡镇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查阅资料和现场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市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乡镇政府、相关企业的考核结果中。对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作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减排计划目标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属相关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减排办。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人事、组织和监察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作为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轻信局、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乡镇、相关企业,市环保部门暂停该乡镇、相关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提出限期整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影响国家、省、市对我市减排工作核查考核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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