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流程(试行)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做好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全力支持我市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制订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程流程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相关规定,我局具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权限。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报告表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流程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备案承诺书一式6份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时限为1日),受理后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审批时间),行政审批科对受理的项目必须组织属地环境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时限为1日),行政审批科结合现场勘查结果进行审查备案,符合备案出具同意备案通知(时限为1日),属地环境监管部门进行会签(时限为1日),会签通过后由行政审批科制作备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及时将备案意见抄送各属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时限为1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
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一式6份报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行政审批科对报送的相关材料组织属地环境监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评价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交建设单位,送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受理审查(时限为1日),由行政审批科公示(公示期为3天不计入审批时限),行政审批科对受理的项目组织属地环境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时限为1日),行政审批科结合现场勘查意见进行拟批复审查,审查通过后制作批复文件(时限为1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不计入审批时限),各属地环境保护监管单位进行批复文件会签(时限为1日),行政审批科将会签后的拟批复文件报分管领导审签(时限为1日)和主要领导(时限为1日)审签,审签后行政审批科制作批复,由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同时将批复及时抄送各属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时限为1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审批前做出行政处罚。
3、上级审批项目预审意见流程
上级行政审批项目需我局出具预审意见时,由各属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由行政审批科征求各属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意见(时限为1日),行政审批科结合各属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提出的相关意见出具预审意见报相关领导审签(时限为1日)、分管领导审签(时限为1日)和主要领导审签字(时限为1日)后上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对于已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已建成投产的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建设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科依据程序和规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行政审批科及时组织属地环境监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后由验收监测单位(验收调查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验收监测单位(验收调查单位)应及时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完成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写入修改完善后的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报送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审查受理(时限为1日),同时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为3日,不计入审批时限),行政审批科组织属地环境监管部门进行验收现场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时限2日),行政审批科结合现场复核意见制作验收拟批复文件(时限为1日),同时进行验收公示(公示期为5天,不计入审批时限),各属地环境保护监管单位进行验收批复会签(时限为1日),行政审批科将会签后的批复报分管领导审签(时限为1日)、主要领导审签(时限为1日),审签同意后行政审批科制作批复,由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同时将批复及时抄送各属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时限为1日)。
三、排污许可证发放流程
对于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符合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建设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行政审批科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时限为1日),同时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为3日,不计入审批时限),行政审批科同时组织属地环境监管部门进行排放许可证发放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意见(时限为1日),行政审批科结合现场核查意见制作排污许可证审批表(时限为1日),同时进行发放公示(公示期为5日),各属地环境监管部门进行会签(时限为1日),会签后的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签(时限为1日)、主要领导审签(时限为1日)同意后制作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制作完成后由行政服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并将审批信息抄送各属地环境监管部门(时限为1日)。
本流程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发布后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有修改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有新的规定时,本流程应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适用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适用环境影响报告类建设项目);
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适用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附件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适用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附件5: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
xx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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