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晋环许可〔2016〕2号
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没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与排污许可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有效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效率,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和《山西省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台配套改革试验2016年行动计划》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任务的推进情况,就现阶段有序推进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工作提出管理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备案制
简化事前审批程序,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效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备案制。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营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以生态影响为主不涉及具体污染源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后,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八生产运行或者使用。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处于生产运行或者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建设项目,包括正在清理整改的“久试不验”违法违规项目,继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原有规定执行。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清单和“三同时”执行信息报备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山西省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自在线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清单,清单主要自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要求落实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等。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登录山西省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报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按季度在线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进度基本信息,竣工后在线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基本信息。
(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申请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并登录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自在线填报申请信息。排污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若项目存在重大变动,必须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变动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4)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属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保护蝗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临督管理。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双随机”抽查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量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公开环境执法相关信息。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或巡查,对有公众投诉或存在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要及时进行督查。
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持证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性监测,并及时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对不同类别企业采取差别化监督性监测。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四)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按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三同时”期间,建设单位应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效执行。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自证守法”的原则,排污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应当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建立环保设施运行行及环境管理台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量监测以及对环境影响情况的监测和评价。自获取或获准变更排污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首次自证守法监测报告;定期编制和向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对监测报告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法律责任。
(二)实行排污许可信息共享
环评审批部门、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相互配合,密切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营理信息系统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和质量。
(三)严格落实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境保护管理和排污许可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法违规作出排污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酉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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