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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的通过当前形式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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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铺天盖地的都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0日实施,看完这个暂时办法后,却让人感到无可奈何,从暂办法上公布的《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规定,看看这个复杂的验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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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水污染防治法》在2018年1月1日前还是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要经过环保局验收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未修改之前,其对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还是要经验环保局验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企业应该进验收。存在着条例与法律不相对应的问题。简单的解决办法,环保局继续组织验收,直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两部法律修改并实施,直至全部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后,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

二是验收程序的问题。根据部里设计的规则,企业先在统一平台里申报和编码,申报和编码成功后,会有环评批复信息和许可证信息,企业在再登录,上传和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信息和资料,填报成功后完成验收公示程序。这里面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信息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排污许可证,是不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三是实施进度。如果没有排污许可证是不能完成填报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安排: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简要的回顾:

《条例》规定没有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且企业应当组织验收。但是《水污染防治法》未生效,《固废法》和《噪声法》未完成修改前,其对应的水、固废和噪声的污染防治设施应该通过环保局组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否则便违法。《验收暂行办法》则在这个复杂的程序上,再绑上个排污许可证这个必要条例,也就是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是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但是国务院的《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2018年主要完成水、气重点行业,所谓的十大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实,而这些项目大部分都是已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新上的项目也很少。基层大部分都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也就是验收的没排污许可证也无法通过,企业还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结论:

在当前形势下是无法给出正确的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议的。短期内企业、基层环保部门即便是有心组织实施,但是也无法通过竣工验收。而至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而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完全由企业自主承担,真不知企业该如何应对这种复杂的环保业务关系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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