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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试生产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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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取消事项为:

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审批:审批部门为省、市和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依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规范事项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规范的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为。规范后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不知该如何看这样的一个取消和一个规范。

试生产的取消没有什么意外的。但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行为过程中的原“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规范为“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幸亏没有取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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