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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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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

1 推荐程序

建设单位可采用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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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方法

2.1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保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尽量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2.2 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2.3 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勘查现场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

验收意见参考格式见附录4。

2.4建立档案

一套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档案至少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施工合同(环保部分)、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部分)、工程竣工报告(环保部分)、验收报告、信息公开记录证明(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还应把委托合同、责任约定等委托涉及的关键材料列入档案。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的,还应把验收工作组单位及成员名单、技术专家专长介绍等材料列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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