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在环境评价中的作用一向众说纷坛,有人说有用,有人说没有用,今天看到了则新闻“鲤城区环保局关于终止福建舰浩石化有限公司环评审批申请的公示”
根据福建舰浩石化有限公司的申报,该公司拟建于鲤城区浮桥街道繁荣路吴振伟闲置厂房,从事普通润滑油调和、分装,基础油销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厂房占地面积2300m2。工艺为物理过程,仅进行单纯混合分装,生产的原辅材料及产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2016年9月27日,我局受理了《福建舰浩石化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并于9月28日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我局接到周边居民对该项目的疑义咨询和反对意见,主要基于将该项目误解为石化项目及对石化项目环境影响的恐慌情绪。根据环保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环境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我局于9月29日终止了该项目的审批申请,予以退件处理,特此公示。
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30日
议:这家环保局本来已经受理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了全文公示,但是在公示期间收到了周边居民对该项目质疑咨询和反对意见,该环保局以对公众参与意见在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为由,中止了项目的审批申请,予以退件处理。其实只是中止了这个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本次审批申请,并不是否决了该项目,所以也不能像某些公众号那样,好像就是中止了项目或是永远中止了审批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参与还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关于本次中止审批,环保局的行政审批科也是无奈之举,他对项目做了一个大致肯定的结论:就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但是并没有给出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结论,故有可能是该项目是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需要环评单位补充完善报告表,并充分征求周围受影响的公众意见,还是可以重新报批的。
合理的处理方式:暂缓审批。
基层的环保压力大,审批科的压力更大,如今又面临着环保督察,凡是以太平为主,惹不起还躲得起,所以也只能是选择中止审批,可惜,太性急了,或是群众投诉意见太大了,只能是中止审批吧。如果是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到是可以直接中止该项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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