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竣工验收内容: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是否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验是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是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是否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是否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2.环保竣工验收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3.环保竣工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表》(适用于污染影响类)。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表》(适用于生态影响类)。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登记表》。
6)当地环保局对该项目验收情况的公示结果。
4.环保竣工验收程序:
1)项目试生产申请经省环保厅同意后,建设单位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省环保厅开发处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省环保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最长不超过一年。
2)竣工验收监测。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竣工检查验收。省环保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5.环保竣工验收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6.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受理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开发处
2)受理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邮编2100363)受理责任人:李延 862661014)验收结果查询方式:网站查询,www.jshb.gov.cn(江苏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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