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查前提条件
1、建设单位申请环评文件审批请示;
2、建设单位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网上申报;
3、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评价人员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本(四份)及电子文稿,并附具有效的评价机构和人员资质证书、评价机构盖章、评价人员签字;
3、建设单位盖章、内容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4、有资质的原始环境监测报告或补盖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所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复和执行标准的批复;
6、政府出具的环保征迁安置承诺函及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环保征迁的项目)
7、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公众调查情况及环评期间两次公示情况;
8、发改、国土、规划以及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9、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位于工业区、开发区、区域开发等工业项目);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
11、有处置资质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协议(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纳证明;
12、相关附图(项目地理位置图、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区域水系图、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示意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图、噪声等声值线图、重大风险源爆炸示意图、规划图、雨水污水管线示意图、排污口分布示意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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