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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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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 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

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对轻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进行研讨,提高重点行业的分类科学性。

目前,修订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正在征求部内相关司局、相关部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以及部门环评机构的意见,并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广泛征求社会民众意见。

三、修订思路和原则

(一)突出环境影响。在修订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上,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环境的敏感性以及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的进步,在名录修订中合理划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类别。

(二)转变管理方式。分类名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次修订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环评制度改革,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目标,从有利管理、方便使用出发,合理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编制范围,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方式由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效率。

(三)科学合理优化。本次修订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相关行业管理和产业政策的新规定、环评管理工作的新实践,进一步补充和优化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类型。对符合实际、执行中分歧不大的分类类别继续执行,保持名录的相对稳定;对存在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的分类类别进行科学调整,有升有降,更趋合理。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修订后的名录明确提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指导全国做好备案工作,同步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对备案管理的重要意义、工作程序和方式、信息公开、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进一步简化了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使之更加适用于备案管理。

实行登记表备案管理后,类比“十一五”数据,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数将减少50%以上,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

(二)增加了部分环境敏感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环境保护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中的作用愈加重要。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作为环境敏感区,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化国土开发、严守生态红线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对行业类别进行了优化调整。一是增加了部分行业。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将页岩气开采、分布式能源等近年来出现的新兴项目类别纳入名录。二是对现有的化工、黑色金属等类别进行了优化;将公路、铁路、民航、水运、仓储等合并为交通运输仓储类,将城市交通设施并入城市基础设施类别。三是单独设置了“生态保护与环保治理”类别,将《名录》中有关环保项目统一到此大类别中,并补充了生态修复工程等。四是统一对各行业中小类别进行阿拉伯数字编号,便于查找。同时,对原名录中部分行业在执行中难以界定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优化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范围。根据建设项

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环境的敏感性优化环评类别,对环境影响较小、位于非敏感区、污染治理措施成熟的建设项目,适度降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如将火力发电中燃气发电项目、房地产类中的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及别墅项目由编制报告书调整为编制报告表,共61项;将农产品种植、蛋品加工等项目由编制报告表调整为填报登记表,共16项。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适度提高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将石油管线、油库建设由部分编制报告表调整为全部编制报告书,共7项;将金属铸件由部分填写登记表统一调整为编制报告表,共5项。

(五)同步修订了报告表和登记表格式

对原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颁布实施的报告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填表说明。二是明确了报告表可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选则1—2项专项评价。简化了报告表的部分格式和内容。三是统筹考虑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建设项目的特点,结合审批需要,优化了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删除了部分不适应现在管理需求的内容。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几个方面

(一)关于分类目录中标点符号的含义。为了更好的表达不同行业或项目种类,在分类目录中出现了2类标点符号,分别是顿号(、)和分号(;)。其中顿号(、)表示分隔同类并列事项,分号(;)表示分隔不同类事项或已经使用顿号的同类并列事项。

(二)新增环境敏感区的依据。2011年农业部制定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截止目前,农业部共公布7批共400多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将此类区域定义为环境敏感区对保护鱼类重要生境具有重要意义。

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指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中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重要渔业水域已经纳入环境敏感区,本次补充了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等。

(三)关于未列入本目录的“一般社区服务设施”类项目。由于其环境影响基本没有,且属于民生类工程,原则上不再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范畴。

(四)关于火电类项目的分类。火电类项目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燃气类发电项目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都很少,编制报告表加专项评价可以全面分析其

环境影响。因此,将燃气发电项目划入报告表管理范畴。分布式能源类项目在环评实践中,部分是纳入火力发电类管理,部分是纳入城市热力生产与供应中。本次修订中,根据其燃料和产生污染物的情况,统一将其纳入火力发电管理。

(五)关于养殖场(区)的分类。2013年,国务院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根据环评实践,本次修订中,将原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拟定义为大型畜禽养殖场(区),合并了围栏养殖类项目,增加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场(区)类项目。本类项目划分正在征求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意见。

分类名录修订说明.rar

推荐登记表和报告表格式如下:

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

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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