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参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参对象】公众参与对象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有关团体和个人,具体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第五条 【公示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形成时,如实公示以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第六条 【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在公示材料中应当载明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期限、内容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确保公示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征求意见的内容应限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
公众意见反馈途径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
第七条 【公示载体】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发布公示信息:
(一)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未开通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其他网站发布;
(二)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基层组织设置的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场所张贴。
鼓励建设单位在电视、广播、报刊及地方政府设立的统一网络平台上同步发布信息。
第八条 【意见反馈】在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途径,直接向建设单位反馈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深度公参】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初步分析。若受影响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相关内容质疑较多或关注程度较高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影响预测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存在较多质疑的,应当召开公众座谈会。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参加,如实记录公众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等专业问题较多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向社会公开。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列席。
第十条 【互动沟通】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发放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普资料、组织公众代表赴同类运行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与公众开展互动交流,取得公众理解。
第十一条 【意见采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下列意见应当重点考虑:
(一)选址选线环境影响论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
(三)不利环境影响减缓控制措施;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相关环保法规或技术标准适用。
第十二条 【未采纳意见处理】建设单位对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对采用实名方式提出相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公众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以下简称公参说明),公参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
(二)公众意见的整理归纳分析情况;
(三)公众意见采纳或未采纳情况,未采纳的理由,与公众沟通反馈情况等;
(四)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与公众互动交流方式、效果等情况。
建设单位对公参说明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编制完成时,公开全部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信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均应处于公开状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发布相关信息,以第七条(一)方式公开时,应当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电子版;以第七条(二)方式公开时,应当在张贴信息中,告知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参说明的电子版查询网址链接和纸质版查阅地点。
应当根据受影响公众数量和分布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纸质版查阅地点,查阅开放时间应与公众反馈意见的起止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公众监督】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补充到公参说明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 【资料保存】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公众参与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以及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成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保密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当依法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其他利益诉求】涉及公众的财产、拆迁、征地、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无关的意见诉求和利益,公众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报送要求】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时,应当附具公参说明。
未附具公参说明或公参说明不符合本办法附件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公开公参说明,公众发现公参说明存在弄虚作假的,可向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对公参说明相关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及诚信机制】被举报的公参说明经核实存在重大弄虚作假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二条 【施行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文件中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编制格式要求
1 概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整体情况介绍。
2 公示信息及征求意见
2.1 公示信息内容
2.2 公示载体
2.2.1 网络公示
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
2.2.2 张贴公示
张贴公示时间、地点及照片。
2.2.3其他公示方式
如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相关信息的,应予以说明。
2.2.4 公众提出意见情况
3 深度公参情况
对收到的公众意见整理和初步分析情况。根据分析结果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采取与公众互动沟通措施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没有采用深度公参的,应当说明理由。
4 公众意见处理
4.1 收到公众意见的情况概述
4.2 公众意见整理归纳分析情况
4.3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列表说明对公众环境影响相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并说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对应内容。
4.4 公众意见未采纳情况
列表说明公众意见的未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阐述与公众的沟通反馈情况。
5 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公开情况
5.1 网络公开
网络公开的时间、网址及截图。
5.2 张贴公开
张贴的时间、地点及照片。
5.3其他公开方式
如采用其他方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予以说明。
5.4查阅情况
说明查阅地点设置情况、查阅情况。
5.5 公众监督
公众提出意见情况、公众意见处理及报告书完善情况。
6 其他内容
6.1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情况。
6.2公众参与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3 建设单位关于对公参说明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7 附件
公众参与相关的附件、附图、附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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