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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简介

1 何为集中供热   工(产)业园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或热水通过热网管道供给一个工(产)业园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它由热源、热网、热用户三个部分组成。

2 集中供热的优势

2.1 良好的环境效益   分散式锅炉的燃料通常为煤炭、燃料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木材等,这些燃料大多含硫份灰份较高,燃烧过后造成严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污染。工业锅炉是大气污染重要排放源之一,严重威胁到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国范围已逐渐开始对高污染工业锅炉进行整治。在《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惠州市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3~2015)》等政府文件中均提出要“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关停淘汰分散供热锅炉”,并明确提出集中供热发展目标 “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锅炉全部淘汰或改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供热锅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达到30%左右;到2017年,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的70%以上。”  集中供热作为清洁的能源供应方式,高效、环保、稳定,可以作为分散工业锅炉理想的替代,可有效免除热用企业的环保压力,同时也是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

2.2 经济优势突出  对于用热企业而言,分散式工业锅炉的运行和维护成本是非常大的一部分开支,同时还面临锅炉操作工流失、锅炉工培训、压力容器定检、燃料的采购与储存等许多具体的问题,更加剧了企业的用热成本。后续随着全市对分散锅炉的整治,一旦使用清洁燃料时,企业的用热成本还会不断增加。集中供热因燃料成本低、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合理,能有效控制供热成本,采用集中供热可以为热用户降低用热成本和生产成本。

2.3 较高的能源利用效率   分散供热的小锅炉热效率低,能源浪费严重,一般机械化燃煤的小锅炉热效率在70%左右,而一些立式手烧炉,因没有炉体保温措施和人工操作水平原因,热效率仅为60%左右,或更低,许多未燃尽的能源被大量废弃。集中供热锅炉容量大,热效率高,可以达到90%以上。因此城市集中供热代替分散供热综合起来可节约20%~30%的能源。

2.4 供热价格因素  因各个热用户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不同,所以每一个用热企业的用热特性,如用热参数(压力、温度)、使用量、使用方式(连续供热或间断供热)等也不相同。集中供热的价格受以上因素的综合影响,不同热用户的供热价格需要根据热用户的供热特性,同时结合热用户的供热距离进行综合考虑。在后续的供热合同中,还需经过供用热双方进行协商从而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

关于调整工业供热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6-10  浏览次数:4573  

京技管〔2011〕10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京技管〔2002〕267号),经2011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自2011年5月起,区内工业供热蒸汽销售价格由135元/吨调整为230元/吨。

特此通知。

二Ο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潍发改物价[2015]146号

关于调整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根据我市城区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供热分类及价格标准

潍坊市城区供热(蒸汽)价格分为居民生活采暖用热(蒸汽)和非居民用热(蒸汽)两类。其中:

(一)居民采暖用热(蒸汽)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标准为:

1、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出厂价格保持现行价格不变,即131元/吨;

2、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终端销售价格由168元/吨调整为158元/吨;

3、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25.6元/㎡调整为23元/㎡。

市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21.6元/㎡调整为19元/㎡,差价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解决。

(二)非居民用热(蒸汽)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在中准价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备案必须备有成本变化等相关资料,并附有供需双方签订的供用热(蒸汽)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中准价格标准为:

1、非居民用蒸汽中准出厂价格(含税)由168元/吨调整为156元/吨;

2、非居民用蒸汽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由210元/吨调整为187元/吨;

3、非居民用热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31.2元/㎡调整为28.3元/㎡。

二、其他

1. 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2.供热(蒸汽)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上述供热(蒸汽)价格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

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时间:2015-10-29

临价发〔2015〕24号

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根据我县城区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化情况,结合听证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临朐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分类及价格标准

临朐县城区供热(蒸汽)价格分为居民生活采暖用热(蒸汽)和非居民用热(蒸汽)两类。其中:

(一)居民采暖用热(蒸汽)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25.0元/㎡调整为22.5元/㎡;

2、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终端销售价格由160元/吨调整为150元/吨。

(二)非居民用热(蒸汽)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在中准价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销售价格,报县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备案必须备有成本变化等相关资料,并附有供需双方签订的供用热(蒸汽)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中准价格标准:

1、非居民用热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31.0元/㎡调整为28.1元/㎡;

2、非居民用蒸汽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由210元/吨调整为187元/吨。

二、两部制供热价格标准

两部制热价适用范围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

(一)居民生活采暖用热两部制供热价格

基本热价按房产证建筑面积由7.5元/平方米调整为6.7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78元/千瓦时调整为0.16元/千瓦时。

(二)非居民用热两部制供热价格

非居民供热基本热价按房产证建筑面积为8.4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0元/千瓦时。此为中准价格,供用热双方可在上下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到临朐县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备案必须备有成本变化等相关资料,并附有供需双方签订的供用热(蒸汽)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

(三)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两部制热价核算。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四)供热费用结算等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原文件执行。

三、其他

1、采暖供热时间120天。

2、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3、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上述供热(蒸汽)价格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原临价字[2008]3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临朐县物价局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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