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实施
黄石日报记者 王璐
3月15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全面部署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成绩,并就2016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
本次会议,印发了《黄石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相关单位于近期内回馈意见。此举也标志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改革将涉及全市1171家单位,约7.8万人。
据了解,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我市将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思路,在年底前,分类分批将全市相关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行,确保改革后制度并轨、衔接顺畅。同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按6.5%左右的水平,上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标准,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兑现。
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即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相应的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实行“300%封顶、60%托底”。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意见》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同时,《意见》明确,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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